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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委就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取費用等問題發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23日   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於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取費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08]44 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的有關規定,現將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時收取費用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書面申請,向其提供本機關主動公開信息範圍以外的政府公開信息時,可以收取下列費用:

  (一)檢索費。在本行政機關設置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等場所搜索、查詢、編輯、存儲政府公開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費。

  (二)複製費。本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並通過紙張、磁盤、光盤等介質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複製費。

  (三)郵寄費。本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採取郵政手段傳遞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郵寄費。

  行政機關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主動提供政府公開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及領取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可以免收相關費用。

  三、檢索費、複製費、郵寄費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四、收取檢索費、複製費、郵寄費的行政機關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

  五、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3號)的有關規定,檢索費、複製費、郵寄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行政機關(除在京中央預算部門外)應于收取檢索費、複製費、郵寄費的3日內,將收入就地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在京中央預算部門收取的上述三項費用金額繳入中央總金庫。繳庫時使用一般繳款書,註明預算級次,並相應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4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下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的50目“其他繳入國庫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科目。實施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按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資金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六、各級行政機關,特別是直接面向基層群眾的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系統),要充分利用現有行政服務大廳、行政服務中心等場所,或設立專門的接待窗口和場所方便群眾繳費,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得到及時處理。

  七、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或提高收費標準,更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等方式提供政府信息,並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活動的收費管理,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九、上述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相關鏈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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