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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辦通知印發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規定(全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23日   來源:扶貧辦

關於印發《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開辦救〔2008〕1號

各社會團體:

    為加強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的監督管理,經6月11日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監管組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辦領導批准,現將《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專此通知。

    附件: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規定

國務院扶貧辦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國辦發〔2008〕39號),為加強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扶貧辦)對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的監督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扶貧辦歸口管理的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扶貧開發協會、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和中國老區建設促進會四個社會團體組織(以下簡稱社團),為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所開展的募捐活動。

    第三條 各社團的抗震救災募捐活動要嚴格按照“自願捐贈、不得攤派,尊重意願、專款專用,統一規劃、突出重點,公開透明、加強監督”要求,依法依規開展。

    第四條 扶貧辦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監管工作組(以下簡稱辦監管組)要切實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紀委和扶貧辦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募集款物管理和使用的指示、要求,加強對募集款物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各社團在募集款物時,要按照有關規定開具收據。資金要設立專戶,物資要設立專賬,分門別類登記造冊。切實做到款物賬目清楚,手續完備。

    第六條 捐贈款物的安排使用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體現意願。對捐贈者有明確意向的,要充分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緊密結合災區實際需要,合理安排,確保使用效果,讓捐贈人放心,使受贈者受益。對沒有明確意向的捐贈,社團可提出意見,由扶貧辦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安排使用,並及時報民政部備案。

    (二)突出重點。捐贈款物的安排使用要區分輕重緩急,向災情較重的貧困地區傾斜,主要用於災後重建。

    (三)嚴格程序。要按照募捐款物安排使用的整個流程,制定嚴格的程序,規範運作,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四)公開透明。捐贈款物的安排使用情況應通過公眾媒體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七條 認真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要求,對接收的捐贈不提或少提管理費,不得以提取管理費的形式增加本單位的原始基金,管理費的提取使用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撥付捐贈款物。資金的撥付原則上都要通過銀行匯款;物資出庫須辦理相關手續,核實物資的種類和數量,保證記錄數據進出一致。嚴格執行財政部關於抗震救災物資採購管理辦法,確保採購的物資保質保量。

    第九條 各社團對接收的捐贈物資要精心管理,及時、安全運抵災區,防止損失和浪費,確保有效使用。

    第十條 辦監管組要認真組織對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社團要主動接受有關審計、監察和社會的監督,每週三要將捐贈款物的接收、安排、轉發、使用情況報送辦監管組匯總,並報民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對貪污、私分、截留、挪用捐贈款物等行為,要迅速查辦。對疏于管理、遲滯撥付捐贈款物造成嚴重後果或致使捐贈物資嚴重毀損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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