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決好《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國食藥監械〔2007〕229號,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後相關品種過渡問題,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公告,指出:2002年、2003年已取得藥品批准文號且屬於《辦法》管理範圍,需按照《體外診斷試劑生産實施細則(試行)》的要求進行質量體系考核的體外診斷試劑品種,在2008年12月31日前,均可按照《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重新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