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監管,完善出口與收結匯的真實性及其一致性審核,外匯局、商務部、海關總署日前聯合頒布實施《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決定自2008年7月14日起對出口收結匯實行聯網核查管理。外匯局專門就此發佈了《關於實施<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實施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是通過將企業出口收結匯情況與其海關貨物出口情況加以核對,有效甄別貨物貿易項下資金流入的實際貿易背景,以保證出口及其收結匯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辦法》規定,企業出口收匯(含預收貨款)應先進入企業的出口收匯待核查賬戶。企業在通過待核查賬戶辦理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時,銀行應登錄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在具體貿易類別相對應的可收匯額範圍內進行收匯核注。
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是外匯局與商務部、海關等部門借鑒1998年進口付匯聯網核查的成功經驗,依託中國電子口岸建立的。實行聯網核查,是以電子信息聯網手段取代傳統的紙質單證審核做法,實現對貨物貿易外匯收結匯的監管。這一方式方便了銀行和企業操作,節省了時間,提高了效率,同時改善了監管的有效性。為繼續給合法規範經營企業的貿易活動提供便利,在確定出口與收結匯的真實性與一致性對應關係中,將充分考慮不同貿易類型和行業的特點,區別對待。
為配合實施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完善外債統計監測,嚴格管理短期外債規模,外匯局同時發佈了《關於完善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對企業出口預收貨款和進口延期付款實行登記管理。加強預收貨款與未來實際出口的跟蹤監管,可防止無真實貿易背景的資金借用貿易渠道流入境內投機獲利;改進對進口延期付款的監督管理,可防止潛在的債務風險,防止未來資金集中大規模流出。在加強對貿易信貸管理的同時,將充分考慮大型成套設備、船舶等特殊行業和企業的實際需求。
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于2008年7月14日起在全國範圍內試運行,2008年8月4日起正式運行。出口預收貨款和進口延期付款登記,分別於2008年7月14日和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
上述兩項政策的實施,將進一步完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真實性審核手段,有利於改善我國對外貿易環境,規範貨物貿易項下外匯資金流入和流出,解決出口與其收結匯背離的問題,有利於促進我國涉外經濟平穩健康發展,防範國際經濟風險,為進一步改革開放創造更為有利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