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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與全國人大就林業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座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07日   來源:林業局網站

    7月2日,祝列克副局長主持會議,就林業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問題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進行了溝通。局辦公室、計資司、法規司、資源司、造林司、保護司、人教司、防火辦、濕地辦等單位參加了會議。

    祝列克副局長介紹了目前林業中央與地方事權現狀以及存在的突出問題,指出:目前中央與地方事權存在以下5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事權劃分職責不清。央地之間事權劃分不清晰,致使在投資權問題上出現責任模糊、管理權上互為糾葛;二是央地事權不明細。對於央地共同承擔的事權,沒有明確的分工;三是央地事權劃分不合理。如:將救護受災野生動物、補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失等劃分為地方事權,由地方承擔相應的職責;四是中央事權缺位。本應由中央承擔的事權和投入目前處於真空狀態;五是中央事權體現不充分或低標準運行。

    對於央地事權劃分,國家林業局提出了政策建議:按照事權、財權劃分的原則,使上下級政府間的自有財政收入能力與各自支出責任或事權範圍相對稱,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職責、權限、收支劃分及其相互平衡關係,將財政職能在行政組織系統內予以科學配置。具體講,就是要明確哪些林業建設內容應該進入中央公共財政體系,哪些應該進入地方公共財政體系。

    一是對於全國性公共産品,即涉及到國家和民族的長遠利益和全局利益的事務,由中央公共財政提供。主要有:林業重點生態工程;全國性的森林防火指揮系統;全國性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重點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及相應的邊際成本補償;為全國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級林業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機構經費;制定中長期林業發展綱要和林業産業政策;採集、分析、發佈市場信息;通過限額採伐實施對林業的穩定保護;通過貿易保護,推動林業外向型經濟的發展等。

    二是對於地方性公共産品,即特定地區、範圍內的公共性、公益性事務由地方公共財政體系提供。主要內容為地方性、區域性的林業生態建設工程、地方森林防火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業工作站、木材檢查站等,為區域和地方提供公共服務的地方林業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機構經費。

    三是按照具體建設內容分別實行全額支付或補助支付、直接支付和轉移支付等不同的公共財政支持方式。由公共財政直接支付和轉移支付原則是,凡是列入經常性預算的林業建設項目應給予直接支付,凡是地方財力難以全額保證,但又必須列支和完成的項目,應給予轉移支付。屬於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務,應區別不同情況,明確各自的管理範圍和籌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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