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北省查處石家莊華瑩房地産開發公司非法佔地案
2006年7月,石家莊華瑩房地産開發公司超出批准用地面積非法佔地119.46畝,建設連體別墅和其他設施,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007年6月,平山縣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建築物,並處罰款164.31萬元;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07年11月,華瑩公司自行拆除了全部非法建築,目前所佔土地已恢復耕種。因華瑩公司欠繳罰款96.31萬元,平山縣人民法院應平山縣國土資源局強制執行申請,依法查封了該公司開發的3棟宿舍樓。2008年1月,平山縣人民法院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華瑩公司法定代表人楊二堂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判處華瑩公司罰金5萬元。
二、遼寧省查處大連市旅順口區雙島櫻桃園非法佔用基本農田案
2006年5月,鄧炳輝承包大連市旅順口區張家村147畝耕地。2007年初,鄧炳輝以建雙島櫻桃園設施農業為名非法佔用其中22.92畝基本農田建設別墅165棟,並對外銷售。
2007年5月,大連市旅順口區國土資源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限期拆除非法建築物,恢復土地耕種,並處以耕地開墾費 2倍的罰款;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07年6月至12月間,旅順口區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拆除了非法建築114棟,鄧炳輝自行拆除7棟,其餘51棟將在相關問題處理到位後及時拆除。
三、江蘇省查處如皋港經濟開發區違法用地群案
2005年至2007年,如皋港經濟開發區先後發生多起違法用地,涉及土地面積174.14畝。分別是:2005年樂恒化工有限公司非法佔地30畝建廠房;2005年天鵬冶金有限公司非法佔地 34.19畝建廠房;2005年派森化工有限公司非法佔地40畝建廠房;2006年6月香港泰倫公司未經批准圈佔50畝土地建起圍墻; 2007年6月如皋港消防協會未經批准佔地19.95畝建設武警消防中隊辦公樓。
如皋市國土資源局對如皋港經濟開發區內的5宗違法用地分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圈建的圍墻,沒收非法建築物,並處罰款20.53萬元。
對如皋港經濟開發區土地管理秩序混亂、違法用地大量發生的問題,如皋市紀檢監察部門分別給予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馬金華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原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趙宏祥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原開發區經濟發展和改革局局長郭錫兵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原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繆世興行政記大過處分。2008年1月,南通市委、市政府決定給予如皋市委常委、副市長、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黃成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如皋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長單定芳行政記大過處分。
四、浙江省查處奉化市交通投資公司未批先用非法佔地案
2005年7月,奉化市交通投資公司在用地手續尚未批准的情況下,非法佔地627.92畝建設奉化城區至溪口生態公路,其中佔用基本農田293.68畝。2006年底,奉化市交通投資公司又非法佔地511.56畝建設奉化三高連接線,其中佔用基本農田 488.82畝。兩個項目均為浙江省重點項目,為應報國務院審批單獨選址項目。
2007年7月,奉化市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沒收非法建築物,並處罰款共計380.34萬元。
奉化市紀檢監察部門分別給予奉化市交通局局長兼市交通投資公司董事長王裕平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奉化市交通局副局長兼市交通投資公司總經理陸新寅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處分。
五、安徽省查處郎溪縣政府及國土資源局非法出讓土地和發證案
2002年12月至2004年4月,郎溪縣政府及國土資源局非法將429.5畝集體土地作為國有建設用地協議出讓給郎溪縣金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金陵置業有限公司、華欣置業有限公司3家單位和鄭某個人,並辦理了土地登記手續,頒發了17本《國有土地使用證》。
2004年6月,宣城市國土資源局調查認定郎溪縣政府及國土資源局非法出讓土地,提出撤銷出讓土地合同、登出非法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等處理意見。但郎溪縣國土資源局一直未辦理土地登出登記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導致上述部分土地被非法轉讓。2007年9月,在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的督促下,郎溪縣政府登出了上述17本《國有土地使用證》。金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非法轉讓土地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調查。
2008年4月至5月,紀檢監察部門分別給予郎溪縣原縣長、現宣城市經濟開發區副主任、工委書記鄭明才行政警告處分;給予郎溪縣委常委、縣政府副縣長呂曼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郎溪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李定順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
六、江西省查處黎川縣政府非法批地案
2006年8月,黎川縣委、縣政府發佈公告掛牌出讓土地 190.99畝,其中92.91畝尚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手續。受讓方福建省國安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繳清土地出讓金後,即開始動工建設,但該公司在受讓土地範圍外,還非法對210畝土地進行了平整。
2006年11月,撫州市國土資源局對黎川縣政府非法批地行為進行查處:責令黎川縣國土資源局局長蔡書生停職檢查並書面檢討;分管用地的副局長通報批評並書面檢討;縣國土資源局發佈變更公告取消掛牌出讓結果,收回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007年12月,江西省國土資源廳依法責令國安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停止平整210畝土地行為,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並處罰款79.0395萬元。
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撫州市和黎川縣有關部門分別給予黎川縣副縣長楊金耀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黎川縣國土資源局局長蔡書生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黎川縣委副書記、縣長祝宏根行政記過處分;給予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謝克侵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黎川縣旅遊局局長兼縣大型生態建設工程指揮部辦公室主任余翔宇行政警告處分。
七、河南省查處金達和金元房地産開發公司非法佔地案
2005年6月和2006年5月,金達和金元2家房地産開發公司分別非法佔用開封市金明區西郊鄉集體土地99.78畝(其中耕地84.78畝)和32.09畝,進行聯體別墅和多層住宅等房地産開發。金明區建設局購買了金達公司非法建設的住宅樓作為職工宿舍。
2006年6月至9月,開封市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沒收非法建築物,並處罰款共計55.6萬元;將金達公司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07年12月,開封市和金明區紀檢監察部門分別給予金明區原主管土地城建副區長閻國賓行政警告處分;給予金明區建設局局長徐磊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西郊鄉黨委副書記、鄉長戴繼田行政警告處分;給予西郊鄉原副鄉長禹文傑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馬市街村黨支部原書記曹順河、村委會主任吳金峰、高屯村黨支部書記孫志學、村委會主任孫隨生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金元公司總經理陳偉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八、廣東省查處遂溪縣政府非法徵地案
2006年3月至4月,遂溪縣政府責成縣經濟貿易局、縣行政服務中心與廣東雙湖飼料有限公司、湛江雙湖水産品有限公司、湛江國大飼料有限公司簽訂用地協議,約定由政府負責徵地, 3家企業支付相關費用。2006年4月,遂溪縣政府責成遂城鎮政府與白坭坡村簽訂土地徵收協議,非法徵收223.11畝集體土地。2006年5月,3家企業未經批准開始平整上述土地。2006年8月,遂溪縣國土資源局巡查發現並予以制止。
2006年11月,遂溪縣國土資源局對三家企業非法佔地行為作出處罰,責令退還土地,並處罰款63.3萬元。
湛江市紀檢監察部門分別給予遂溪縣政協主席、遂溪縣原常務副縣長蔡銘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遂溪經濟貿易局局長黃同好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遂溪縣行政服務中心主任黃家寶行政記過處分。
九、重慶市查處九龍工業園區違規擴大開發區用地規模案
九龍工業園區為2002年重慶市政府批准設立。2003年以來,九龍工業園區受九龍坡區委、區政府委託超出開發區核準範圍管理開發華岩鎮片區,變相擴大開發區用地規模920.56畝。
2008年1月,根據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九龍坡區委、區政府廢止了委託代管文件,收回九龍工業園區以外的土地開發管理權,九龍工業園區管委會就擅自擴區作出深刻檢查。
紀檢機關分別給予九龍坡區區委常委、副區長秦大春和華岩鎮副鎮長葉忠華黨內警告處分。
十、甘肅省查處野林關大酒店非法佔地案
野林關大酒店項目為臨潭縣政府投資的旅遊接待項目,2004年開始動工建設,共佔地117.2畝。其中,90畝國有建設用地為出讓方式取得,但一直欠繳土地出讓金;27.2畝農用地為非法佔用。
2007年12月,臨潭縣國土資源局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非法建築物並採取現金抵物的方式折合86.989萬元,並處罰款 14.5067萬元,責令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同時,野林關大酒店補繳了拖欠的土地出讓金214.36萬元。
臨潭縣監察局給予縣政府接待處處長(正科級)、野林關大酒店法人代表李金津行政開除處分。2007年11月,甘南州國土資源局給予未對該公司非法佔地行為進行查處即為其辦理用地報批手續的臨潭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王耀榮行政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