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林業行政許可工作,國家林業局近日發佈2008年第11號公告,決定對國家林業局公告(2006年第6號)“第三項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在京單位從國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檢疫審批”中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等內容進行修改。
公告説,申請人申請“引進國內沒有分佈或引種的種苗,以及引進國內已有分佈或引種但屬於首次從該引種國引進的林木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申請人除需提交國家林業局公告(2006年第6號)要求提交的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規範的植物拉丁學名(即屬名+種加詞)。其中花卉植物的拉丁學名應具體到品種,其他植物到種。雜交種類應增加提供父本和母本的植物拉丁學名(或者至少一方的拉丁學名)。
二、在引種申請表上應寫明擬引進植物材料的類型,如種子、苗木、插條、接穗、種球、根莖、組培苗等,並提供引種目的或用途,如植物園觀賞、花卉展覽、商業銷售等。
三、植物引進後的種植地點、通訊地址、種植地具備的隔離設施、隔離條件以及種植地周圍環境狀況等方面的詳細內容。
四、從美國、加拿大、俄羅斯、澳大利亞等國家引進植物時,引種産地應具體到省(州、郡)或地區。(劉娜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