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和《甘肅省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總體安排方案》及甘肅省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精神,甘肅省確定震後受災農民住房重建維修資金補助範圍、標準。
補助範圍1.災民住房因地震倒塌、局部倒塌或嚴重破壞無維修價值造成無房的,列入重建補助範圍。
2.因原村莊不適合居住,需要異地搬遷或整村搬遷的,不論其房屋破壞程度如何,全部列入重建補助範圍。
3.災民住房因地震造成一般損壞(部分承重構件有明顯裂縫,個別非承重構件破壞嚴重)的,按不超過三間列入維修補助範圍。
4.對於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則上以震前戶口登記為準,不得分家多算戶數。
5.對長期不居住的房屋,因災損毀的;有新房而住舊房,舊房因災損毀的;家裏可住人房屋達到或超過三間的;因災損壞的獨立的廚房、牲畜圈棚等輔助用房,活動房、工棚、簡易房和臨時房屋等,不列入補助範圍。
補助標準1.對倒塌和嚴重受損(需拆除重建的)農民住房需要重建以及一般損壞住房需要維修的,均按每戶三間補助。
2.對倒塌房屋和嚴重受損(需拆除重建的)需要重建住房的,按每戶2萬元補助;房屋一般破壞需要維修的,按每戶3000元補助。對政府補助後,按三間房建設仍有困難的,經村級民主評議、公示,鄉鎮政府審核確認,在每戶貸款不超過3萬元的額度內,給予3年的財政貼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