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徵求意見
經國土資源部2008年第19次部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為進一步公開礦業權評估管理制度建設情況,將《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有關意見可在2008年7月28日前發送到bwang@mail.mlr.gov.cn或cls_pgc@mail.mlr.gov.cn。
附《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國土資源部礦産資源儲量司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
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第1條—第8條)
第二章 礦業權評估(第9條—第13條)
第三章 礦業權評估師(第14條—第19條)
第四章 礦業權評估機構(第20條—第27條)
第五章 評估委託和評估委託人(第28條—第30條)
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31條—第34條)
第七章 附則(第35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探礦權、採礦權(以下稱礦業權)評估管理,維護國家、社會公眾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礦業權評估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礦業權評估有關的從業活動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定義] 礦業權評估是指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機構和具有礦業權評估資格的人員基於委託關係,對約定的礦業權就特定目的、特定時點的價值進行評價、估算,並提供專業諮詢意見的市場服務行為。
第四條[資質資格管理] 國家實行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管理制度,礦業權評估師資格管理制度。從事礦業權評估應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
第五條[部管理職責] 國土資源部是全國礦業權評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礦業權評估行業的監督管理,指導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的自律管理,負責礦業權審批權限內的礦業權評估委託和礦業權評估報告備案。
第六條[省廳管理職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轄區協助國土資源部進行礦業權評估行業監督管理,負責第五條規定以外的礦業權評估委託和礦業權評估報告備案。
第七條[自律組織職責]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實施礦業權評估行業的自律管理,指導和監督會員的從業活動,制定礦業權評估準則,建設技術服務體系,開展礦業權評估管理制度和評估準則體系的宣傳和培訓。根據國土資源部委託進行礦業權評估資格資質管理。
第八條[評估從業原則] 礦業權評估機構和礦業權評估師應以獨立、客觀、公平、公正、誠信、勝任為基本原則從業。
第二章 礦業權評估
第九條[評估範圍] 以下情形應進行礦業權評估:
(一) 出讓、轉讓、延續礦業權需要收取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價款的;
(二) 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土資源部另有規定的。
第十條[評估依據] 礦業權評估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遵循國家標準和行業規程規範,執行礦業權評估準則。
第十一條[評估要求] 礦業權評估師在依據、參考或引用其他有相應資格的單位出具的地質報告、評審意見書和其他研究、設計、論證報告等的數據和結論時,應對所引用資料的信任程度、滿足評估目的需要程度、遵守現行規範標準等做出獨立的評述,並對評估方法和參數的採用、評估結果的合理性負責。
第十二條[執業範圍] 礦業權評估機構、礦業權評估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三條[法律責任] 礦業權評估機構出具礦業權評估報告應經法定代表人和專職執業的礦業權評估師簽字。礦業權評估機構和礦業權評估師應對礦業權評估報告的獨立、客觀、公正、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 礦業權評估師
第十四條[資格取得] 礦業權評估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應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規定的條件。考試通過的,經公示無異議後,由國土資源部頒發礦業權評估師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執業條件] 礦業權評估師執業應專職受聘于一個礦業權評估機構,成為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會員,並在該協會完成執業註冊。
第十六條[註冊禁止] 對於取得礦業權評估資格的下列人員不應辦理註冊手續:
(一)國家公務人員;
(二)事業單位公職人員;
(三)社會團體專職人員;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五)受刑事處罰執行完畢起不滿五年的人員;
(六)受行政處罰不滿三年的人員。
第十七條[繼續教育] 礦業權評估師應參加繼續教育,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不能註冊。
第十八條[執業禁止] 礦業權評估師有以下行為的,應予登出註冊,並不準再次註冊:
(一)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執業;
(二)以個人名義受理評估業務;
(三)將資格證書或執業證書轉借他人使用或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四)對其執業能力進行虛假宣傳;
(五)從事礦業權評估項目期間買賣涉及評估對象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或購買委託人的其他財産;
(六)接受委託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對評估方法、參數和評估結果的授意;
(七)簽署有重大差錯或遺漏的評估報告;
(八)簽署虛假評估報告;
(九)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資格取消] 已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因本人申請或按有關規定應予取消其資格的,由註冊機構登出執業註冊,發證機關公告其資格無效。
第四章 礦業權評估機構
第二十條 [準入條件] 申請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登記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的應是工商登記的合夥制或公司制的仲介機構;
(二)合夥制仲介機構中應不少於3名專職礦業權評估師,其中合夥人應不少於2名專職礦業權評估師;
公司制仲介機構中應不少於4名專職礦業權評估師,其中出資人應不少於3名專職礦業權評估師;
(三)仲介機構專職從業人員中應具備採礦、選冶、地質、經濟、法律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本科以上學歷。
第二十一條[資質取得] 符合規定條件的仲介機構應向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申報登記,經核準後,公示無異議的,取得資質證書,成為礦業權評估機構。
第二十二條[準入禁止] 申報登記礦業權評估機構資質的仲介機構不能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存在事實的或隱蔽的人事挂靠或附屬關係。
第二十三條[制度要求] 礦業權評估機構應建立和完善質量控制、檔案管理、學習培訓、人事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四條[管理要求] 礦業權評估機構應保證其礦業權評估師的繼續教育。對聘用的評估師和從業人員實施嚴格管理,接受和配合政府管理機關、相關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執業方式] 礦業權評估機構接受委託承擔礦業權評估業務應與委託人簽訂評估合同書,合理收取評估費用。
第二十六條[執業禁止] 礦業權評估機構有下列行為的應予登出登記,並不準再次申請資質:
(一)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冒用其他機構名義執業;
(三)以惡性壓價、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
(四)對自身能力進行虛假宣傳;
(五)受理與評估對象、委託人或其他相關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評估業務;
(六)同時分別接受利益衝突雙方的委託;
(七)出具虛假或有重大差錯或遺漏的評估報告;
(八)包庇、隱瞞本機構評估從業人員執業過錯;
(九)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資質取消] 已取得礦業權評估資質的機構,因本機構申請或按有關規定應予取消其資質的,由登記機構登出登記,發證機關公告其資質無效。
第五章 評估委託和評估委託人
第二十八條[評估委託]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評估應採用公開公平方式選擇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承擔,並支付評估費用。轉讓、延續及其他礦業權評估也應採取公開公平方式選擇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九條[委託人責任] 礦業權評估委託人應向評估機構提供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證明、評估所需要的財務會計信息以及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配合執行必要的評估程序及提供其他需要的協助。不得授意評估結果或評估結論,提出委託合同之外的要求。
礦業權評估委託人應按有關規定正確使用評估報告和評估結果。
第三十條[委託人義務]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進行監督檢查和調查礦業權評估機構或礦業權評估師時,相關委託人應予以協助配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備案前監督]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評估的礦業權評估報告,應按照評估合同書的約定進行合規性審查後予以公示,公示期滿無異義的驗收備案;礦業權轉讓、延續登記等其他涉及收取礦業權價款的評估,由評估機構按礦業權審批管理權限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評估報告,經合規性審查後應予以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備案。
其它礦業權評估報告,每年一季度由礦業權評估機構按礦業權審批權限和礦業權屬地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提交上一年度報告清單備案。
礦業權評估備案結果在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二條[備案後監督]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對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備案後的礦業權評估報告的合理性進行抽查;對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備案後的礦業權評估報告的合規性及合理性進行抽查。
合規性抽查內容主要包括,評估程序和評估報告遵循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況。
合理性抽查內容主要包括,對礦業權評估準則和有關規範未做明確規定的,礦業權評估報告的處理符合地質勘查、礦産開發、市場交易的客觀情況。
第三十三條[機構監督]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對礦業權評估機構進行年度檢查,不定期進行執業行為檢查。
年度檢查主要內容包括,評估機構有關證件的有效性、評估人員變動和培訓情況及評估業務開展情況等。
執業行為檢查主要內容包括,評估機構年度檢查報告中的信息真實性、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等。
第三十四條[監督處理] 監督檢查的結果應及時告知評估機構,並在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網站向社會公佈。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礦業權評估準則和本辦法規定的評估師和評估機構,應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