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執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涉外及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管理,規範演出市場經營秩序,7月14日, 文化部下發了《關於加強涉外及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級文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演出經紀機構資質、演出內容、外國和港澳臺文藝表演團體和個人資信、舉辦單位與委託、投資單位權利義務關係的審核,加強對巡迴演出的監督管理,大力加強演出活動的現場監管,建立演出市場信息通報制度和信用檔案制度。《通知》明確了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2年以上但沒有實際舉辦營業性演出經歷的演出經紀機構,不得舉辦涉外及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返場加唱、加演的節目必須與正式演出的節目一併報批。
《通知》指出,依法規範演出經營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對存在委託代理關係的演出項目,應當要求舉辦單位附送相關合同文件,合同中權利、義務關係的約定應當符合《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按照“誰申辦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演出經紀機構與委託、投資單位等演出活動關聯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通知》強調,涉外及涉港澳臺巡迴演出的舉辦單位要切實履行演出的申報(備案)、節目安排、安全保障、全程監管等責任,不得以委託承辦、協作舉辦等名義將責任轉交演出所在地承辦、協作單位,承辦、協作單位不得超越權限履行本應由舉辦單位履行的責任、義務。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巡迴演出增加演出地的備案工作,確保演出內容不變,舉辦單位不變;要提高服務意識,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承接單位,不得擅自增加備案條件,材料齊全的,應當及時予以備案。
《通知》要求,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及時將演出批准文件通過網上公示、公文抄送等方式告知演出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演出批准文件應當包括演出名稱、演出團體或個人、演出時間、演出地點、節目內容以及演出活動舉辦單位等內容。演出過程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演出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及時將演出情況報告上級文化行政部門。演出舉辦單位必須于演出日期3日前持演出活動批准文件到演出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通知》強調,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業劇場、體育場(館)、歌舞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公園、景區等各類演出場所演出活動的監督管理,對在專業劇場、體育場(館)以及臨時搭建舞臺、看臺舉辦的非定點涉外及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在歌舞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舉辦的定點涉外及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舉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文化行政部門和執法機構的現場監管工作。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製作營業性演出現場監督檢查記錄表,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和被監督檢查單位簽字存檔。
另外,為加強對本地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的資料收集和信息提交工作,文化部要求加快全國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公示系統建設進程。建立全國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基礎數據庫和信用檔案庫,建立由文化行政部門、專家學者、新聞媒體、行業協會、消費者等共同組成的演出市場監督體系,探索試行演出經營主體信用等級評定制度,加強對演出經營活動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