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市巫山縣交通局原局長晏大彬受賄、其妻傅尚芳洗錢一案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晏大彬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認定傅尚芳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50萬元。此案係我國首例宣判的以貪污賄賂犯罪為上遊犯罪的洗錢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晏大彬在擔任巫山縣交通局局長、巫山縣長江公路大橋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兼建設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公路建設和長江大橋以及其他橋梁建設工程的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款項2226萬餘元。被告人傅尚芳(被告人晏大彬之妻)明知晏大彬受賄所得,仍將其中943萬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購置房産、存入銀行和購買理財産品等。
2006年,我國《刑法修正案(六)》將“貪污賄賂犯罪”列為洗錢罪的上遊犯罪。此案是我國首例腐敗洗錢案。在辦案過程中,人民銀行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能,積極協助司法機關調查並最終認定洗錢犯罪事實。此案宣判充分表明了國家對洗錢行為進行打擊的決心,對反腐敗和反洗錢工作具有典型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