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7月28日從山西省環保局獲悉:山西省下發的《山西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實施辦法》已正式實施,連續兩年減排考核不達標地區,將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為考核各市的約束性指標。為更好地監督、促進各地落實情況,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3月10日前,各市須將半年和年度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向省政府報送,省環保局將會同發改委、經委、建設、統計等部門進行考核。
《辦法》規定,對區域産業結構明顯優化,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運行良好,提前和超額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的地區,省政府將給予獎勵。對考核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及連續兩年考核結果未達下達總量指標的,監察機關將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該地區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記者 張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