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已正式批准了國家民委的“三定”方案,並以國辦發[2008]61號正式印發了《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通知對國家民委的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等事項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8〕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七月十日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起草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聯絡民族自治地方,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五)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七)負責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國務院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協調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八)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絡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等工作;承擔聯絡民族自治地方和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工作;承擔重大慶典活動和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的具體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起草民族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政策措施;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管理工作的具體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復議工作。
(三)監督檢查司。
承擔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承擔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貫徹落實的具體工作;研究民族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四)經濟發展司。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參與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産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工作和扶貧工作。
(五)文化宣傳司。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承擔指導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承辦民族文物保護工作;開展民族文化的交流與合作;承辦重大的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組織指導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新聞發佈工作。
(六)教育科技司。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科技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配合辦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關事宜;承辦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及翻譯的有關管理工作,參與協調雙語教育工作;指導有關科技科研工作;參與管理少數民族教育中央補助專款;指導民族語文機構和直屬民族院校業務工作。
(七)國際交流司(港澳臺辦公室)。
承辦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了解境外少數民族同胞的有關情況,承辦協調處理少數民族涉外事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八)財務司。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審計、國有資産、基本建設、政府採購的管理工作;管理民族工作經費。
(九)人事司。
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承擔聯絡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工作;指導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略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