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遊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財産安全,防止遊艇污染水域環境,促進遊艇業的健康發展,近日,交通運輸部發佈了《遊艇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將於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遊艇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按照交通運輸部批准或者認可的遊艇檢驗規定和規範進行檢驗,並取得相應的船舶檢驗證書後方可使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航行、停泊的遊艇,應當取得船舶國籍證書。未持有船舶國籍證書的遊艇,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航行、停泊。申請辦理船舶國籍登記,遊艇所有人應當持有船舶檢驗證書和所有權證書,由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後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國籍證書》。
《規定》要求,申請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的,應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的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考試。申請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的,應到培訓或者考試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並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其符合發證條件的有關材料。經過海事管理機構審核符合發證條件的,發給有效期為5年的相應類別的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依法設立的從事遊艇操作人員培訓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船員培訓管理規定的要求,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