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提高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水平,8月13日,天津市勞動保障部門發佈《關於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該規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1日廢止。
該規定適用於已按照市國資委、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有關規定,被認定為困難企業,但未納入退出市場範圍企業的退休人員;未被認定為困難企業但實際經營困難的區縣屬企業的退休人員;已經實施破産、撤銷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的企業中,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或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
符合適用範圍的退休人員享受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待遇,具體標準按照《天津市城鎮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確定的待遇執行。按照規定享受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大額醫療費救助制度,繳納大額醫療救助費,並享受相應待遇。
被認定為困難企業、但未納入退出市場範圍的市屬企業,應向企業主管部門申請,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勞動保障局核準,交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被認定為困難企業、但未納入退出市場範圍的區縣屬企業,應向企業主管部門申請,由區縣勞動保障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提出認定報告,報市勞動保障局核準,交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未被認定為困難企業但實際經營困難的區縣屬企業,應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勞動保障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提出認定報告,報市勞動保障局核準,交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已經實施破産、撤銷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的企業,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或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由個人向戶籍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區縣勞動保障局對原企業狀況進行核實,並提出認定報告,報市勞動保障局核準,交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本人戶籍地與原企業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戶籍地區縣勞動保障局會同原企業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局調查,並由原企業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局對企業的狀況作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