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具體確認條件的通知
國人口發〔2008〕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口計生委:
為落實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印發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人口發[2007]78號)精神,做好扶助對象確認工作,確保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全面、順利、健康實施,結合試點地區反映的問題,現就完善扶助對象具體確認條件通知如下:
一、扶助對象夫妻一般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女方須年滿49周歲。因喪偶或離婚形成的單親家庭,單親一方須年滿49周歲。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證載明的出生時間為依據,對於從未辦理過居民身份證的,則以其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依據。
二、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只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合法收養子女包括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收養子女的情況。違法收養子女的,不納入特別扶助範圍。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養的子女數分別認定,符合條件的一方或雙方以及未生育過子女的另一方,納入扶助範圍。由於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養的子女數計算。
符合上述條件的,應出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由其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有關獨生子女的證明材料。
三、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現無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門、人民法院、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的,需提供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制發的等級為三級以上(包括三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以家庭為單位審核(再婚夫妻以個人為單位審核),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上條件。女方已超過49周歲的,從其扶助資格被確認時起發放扶助金。
對發生生育、收養子女或獨生子女康復,不再符合扶助條件的扶助對象,應自其生育、收養子女或獨生子女康復時起,終止發放扶助金。
各地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的具體確認條件。
人口計生委辦公廳
二 ○ ○ 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