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保障農民工的權益,天津市近日出臺《農民工參加醫療工傷綜合保險辦法》。該規定適用於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各類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參加醫療、工傷綜合保險。農民工醫療、工傷綜合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申報繳納,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農民工參加醫療、工傷綜合保險的繳費基數,按照用人單位支付給農民工的全部工資報酬確定。其中農民工本人工資報酬高於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低於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農民工參加醫療、工傷綜合保險實行綜合費率制度,具體標準為2%。綜合費率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適時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徵收的綜合保險費,按照1:1的比例分別計入工傷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項下的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計入比例可以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基金使用情況適時調整。農民工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工傷費用,分別由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參加醫療、工傷綜合保險,應當在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係後30日內,到其坐落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參保後的當月起,農民工可享受以下保險待遇:一是醫療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參保的農民工,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不建個人賬戶,不享受門診醫療待遇。在一個年度內,農民工住院和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在醫療保險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5%;超過最高支付限額至25萬元的部分,由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農民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費,農民工本人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二是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參保的農民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等國家和天津市相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