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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印發地震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對口支援的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21日   來源:衛生部網站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
《汶川地震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對口支援工作意見》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四川省、重慶市、陜西省、甘肅省衛生廳(局),深圳市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地震災區醫療衛生防疫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8〕54號)精神,全面做好災區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恢復重建工作,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目標的實現,我部組織制定了《汶川地震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對口支援工作意見》。現印發給你們,供各地在開展災後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恢復重建工作中參照執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汶川地震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對口支援工作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地震災區醫療衛生防疫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8〕54號,以下簡稱《意見》)和《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醫療衛生對口支援地震災區工作方案》,明確各支援省(直轄市)疾病預防控制隊伍與受援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疾病預防控制工作中的職責與任務,落實對口支援工作,恢復和重建災區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科學、有序、規範地落實各項疾病預防控制措施,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目標的實現,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對口支援原則

    明確職責,規範管理,協調一致,促進發展。

    二、對口支援工作職責

    (一)支援省(直轄市)職責。

    1.幫助受援縣恢復、重建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體系,協助落實各項疾病預防控制措施,重點提高對口支援機構的科學規範管理水平以及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公共服務的能力,即傳染病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疫情報告和健康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干預和控制、實驗檢驗評價、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培訓技術指導的能力。

    2.根據受援縣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現狀和實際需要,明確對口支援目標,參與制定、實施三年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恢復發展規劃及每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

    3.選派相應專業人員直接參與受援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對受援縣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援助,參與當地鄉、村疾病預防控制巡查、指導,對重災鄉鎮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進行重點技術幫助和扶持。

    4.通過傳幫帶教和專業技術培訓,提高受援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科學規範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術水平,以及轄區醫療衛生機構和鄉、村相關人員疾病預防控制服務能力。

    (二)受援省職責。

    1.省、市(州)級職責

    (1)組織管理轄區對口支援工作,指導受援縣制定恢復重建規劃,督促轄區受援縣落實三年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恢復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方案。

    (2)建立完善的協調機制,及時收集、掌握、反饋工作動態,協調解決對口支援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推動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3)督促受援縣落實對口支援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要求,組織定期考核與不定期檢查,為受援縣災後重建及各項防病工作措施的落實提供技術指導技術支持。

    2、縣(市)級職責

    (1)根據區域恢復重建整體規劃,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制定並落實三年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

    (2)組織與管理外援資源,幫助支援省、市解決在實施對口支援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困難與問題,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基本保障。

    (3)加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科學管理體系建設力度,加強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規範化建設,建立完善規章制度,促進疾病預防控制科學化、規範化、標準化管理;全面落實各項衛生防病工作措施,及時處置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4)加強縣、鄉、村疾病預防控制隊伍建設和對鄉、村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督導和考核評估。加快人員培訓與培養,儘快恢復和提高本地區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能力。

    (三)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責。

    建立國家級疾病預防控制應急隊伍,制訂工作預案,根據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給予相應的技術保障和支持。

    三、對口支援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目標

    (一)2008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災區縣、鄉臨時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基本恢復正常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秩序。完成災區疾病預防控制體系三年恢復重建規劃和實施方案的制定。

    (二)2008年底,全面恢復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體系,配備功能比較齊全的臨時業務用房、基本設備,能夠開展正常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確保不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

    (三)通過三年對口支援,基本實現轄區疾病預防控制體系規範建設,整體提高受援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履行公共職能能力和管理水平。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科學規範管理及重大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健康危害因素預防和干預、實驗檢驗監測、健康教育和促進、培訓指導基層的能力較受援前有顯著提高。

    四、對口支援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積極組織開展重大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及時做好居民安置點、學校、托幼機構、建築工地等人群聚集場所的傳染病疫情處理,防止暴發疫情的發生。通過帶教、業務培訓和學術講座等活動,提高疾病預防控制專業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

    (二)做好醫療衛生機構恢復、新建傳染病網絡直報系統的管理工作,及時了解和掌握當地傳染病疫情動態,開展災區監測日報、週報、月報、階段性分析等疫情分析與報告工作。

    參照國家重點傳染病監測方案,制定轄區傳染病監測實施方案,重點做好腸道傳染病、呼吸道傳染病、人畜共患傳染病、鼠傳疾病和蟲媒傳染病的監測和疫情調查處理工作。

    (三)全面恢復冷鏈系統、常規免疫冷鏈運轉和免疫接種工作,嚴格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和擴大免疫規劃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設計劃免疫規範接種門診(點);組織醫療機構和接種單位共同做好社會宣傳、人員培訓、疫苗管理、接種實施、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處理等工作。

    (四)加強重點傳染病的防治。

    1.恢復結核病患者發現、治療管理、登記報告、全球基金項目季度報告、結核病信息管理系統的數據錄入等常規工作。積極開展結核病防治知識宣傳,查找災前登記在治的肺結核患者,落實免費治療藥品的管理和發放工作。主動篩查肺結核可疑症狀者,新發現的傳染性肺結核患者要採取相應的隔離措施。省、地級結防機構要為無藥品和患者信息資料的受災縣(市)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2.落實國家“四免一關懷”政策,做好現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與病人的隨訪、預防干預和關懷工作;開展美沙酮門診維持治療,協調相關藥物的供應,補充配備受損監控設備,保障美沙酮門診的正常開診,艾滋病病人按時、規範服藥,科學評估、全程監控病人治療情況;開展災區艾滋病傳播危險因素調查,重點針對流動人群和大量農民工人群,適時印發宣傳材料,提供適宜的干預措施,恢復開展艾滋病自願諮詢檢測服務。

    3.開展血吸蟲病疫區疫情和螺情監測工作,實施重點地區災後血吸蟲病傳播風險評估和在易感地帶滅螺、預防性服藥等措施。加強血吸蟲病防治知識宣傳,特別要做好暑假期間的宣傳教育工作,避免學生因游泳戲水感染血吸蟲病。

    黑熱病、瘧疾、包蟲病等蟲媒寄生蟲病重點流行縣,要恢復疫情、傳播媒介的監測常規防治工作,做好相關危險因素的評估,對高危地區和人群及時採取防範措施,加強健康教育,做好防控物資的儲備。

    (五)加強重點地方病防治工作。

    加強重災區地方病監測和環境因素調查,及時查找地震災害引發地方病流行的高危因素和新病區,提出針對性對策措施;協助水利部門儘快修復被損毀的降氟、降砷改水工程,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規劃》工作方案;重建選址工作應兼顧防治地方病環境衛生學評價,在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區將降氟爐灶納入居民戶房屋重建設計中,認真做好綜合防治大骨節病(試點)中的搬遷、易地育人、改水等災區重建工作。

    (六)制定實施轄區恢復重建相關的健康危害因素公共衛生監測方案,加強城鎮集中式供水,農村分散式供水衛生監測,指導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自來水供水單位和居民分散式飲水的消毒;開展各類食品的監測,預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發生;開展作業場所監測和作業人員健康監護工作,指導醫療機構及時發現職業病,做好職業病診斷和報告工作;加強水、食源性疾病、職業病預防控制和相關污染中毒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建設,進行必要的裝備和技術儲備,逐步恢復原有的執業資質和服務技能,為企業恢復重建或社會提供技術服務和技術支持。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恢復和建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公共衛生實驗室,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基本滿足恢復重建時期實驗室檢測工作任務。重點開展傳染病、飲用水和食品衛生以及中毒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檢驗。微生物檢驗基本能滿足轄區災後常見傳染病防治監測檢驗,理化檢驗基本滿足飲用水、食品、職業等健康危害因素常規指標監測。

    受援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無法使用的,應保證建設活動板房檢測實驗室,實驗條件應滿足基本檢測工作需要和相應實驗室生物安全的規定。

    (八)根據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和群眾的需求,制定不同階段的工作方案,以多種形式宣傳普及食品飲水衛生、環境衛生、消殺滅、心理危機干預、化學物質中毒預防和處理等衛生防病知識。協助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災後心理健康輔導,開展高危人群的心理干預和災後心理援助工作。

    (九)協助開展以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等為主要內容的愛國衛生運動。加強安置點生活垃圾、醫療廢棄物的管理,以及衛生廁所建設和糞便無害化處理。保持環境整潔衛生,開展消毒殺蟲滅鼠工作,做好蚊蠅孳生地的衛生學處理。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對口支援省(市)與受援縣(市)工作協調機制。通過定期會議制度,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困難與問題。受援縣(市)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明確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對口支援衛生隊伍的工作聯絡,協調解決對口支援中的保障問題。為保證工作持續與穩定,支援省派遣人員原則上每3個月輪換一次,並應做好交接工作。

    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對口支援單位和受援單位應每3個月向衛生部、受援及支援省衛生廳(局)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每年提供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總結;對口支援工作結束時提供三年工作總結。衛生部疾病預防控制局、受援省衛生廳每季度編發《對口支援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動態》,通報對口支援進展情況,總結交流經驗。

    衛生部與受援省衛生廳將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對口支援工作進展情況的督導檢查和工作效果評估,協調解決困難與問題,每年進行工作總結,並根據三年對口支援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主要內容及基本要求和工作計劃完成情況,通報和表彰先進單位與先進個人。

    (二)積極爭取支持,制定受援單位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三年規劃,採取多種形式,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基層專職和兼職人員疾病預防控制各專業理論和技術培訓工作,以培訓、講座、現場指導等形式,在縣、鄉、村建立起一支穩定的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隊伍。

    (三)按照《意見》提出的“災區各級政府要保障必要的經費,中央財政酌情給予適當支持、各有關方面要明確責任,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在災區縣、鄉和受災群眾安置點普遍恢復建立疾病預防控制體系,能開展基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要求,積極爭取政府每年從對口支援經費中和當地恢復、重建經費預算中列支相應比例的預算,用於恢復、重建受援縣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體系,特別是縣、鄉、村三級傳染病疫情報告網絡和免疫規劃冷鏈系統、實驗室檢測能力恢復和機構建設中的基本硬體投入,以保障對口支援各項工作措施能夠得到切實、有效落實;實現三年全面恢復並有所提高的目標,以保證和促進受援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切實履行政府疾病預防控制基本服務的職能,完成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大災之後無大疫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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