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日前下發《四川省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要求規範生産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産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
死亡超30人屬特別重大事故
根據規定,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産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水上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等,除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調查處理外,依照本規定調查處理並追究生産經營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責任。
據悉,生産安全事故分為四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為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為一般事故。
發生事故應當於1小時內上報
事故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中央在川和省屬重點生産經營單位及其所屬生産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後,除按規定報告外,還應當向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行為。同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或者干涉。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許可不得離開事故發生地,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事故發生單位應當預付醫療救治費。同時,還應當承擔事故救援、險情處置、善後處理和調查處理等必要費用。
責任單位最少處10萬元罰款
負有責任的事故發生單位,發生一般事故,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事故被責令停産停業整頓的生産經營單位,未經驗收合格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恢復生産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産經營活動,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以外的其他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規定處以罰款;應負行政責任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發生一般事故,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發生較大事故,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發生重大事故,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