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印發《機電産品國際招標綜合評價法實施規範(試行)》的通知
商産發[2008]3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地方、國務院各部門機電産品進出口辦公室,各機電産品國際招標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機電産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提高評標工作的科學性,鼓勵採購先進技術和設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機電産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13號),商務部制定了《機電産品國際招標綜合評價法實施規範(試行)》。現予公佈,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機電産品國際招標綜合評價法實施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機電産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提高評標工作的科學性,鼓勵採購先進技術和設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機電産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13號,以下稱“13號令”),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綜合評價法,是指根據機電産品國際招標項目(以下稱“招標項目”)的具體需求,設定商務、技術、價格、服務及其他評價內容的標準和權重,並由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綜合評價以確定中標人的一種評標方法。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項目採用綜合評價法的,應當將綜合評價法相關材料報商務部備案;使用國內資金及其他資金的招標項目採用綜合評價法的,應當將綜合評價法相關材料經相應的主管部門轉報商務部備案。
第二章 適用範圍及原則
第四條 綜合評價法適用於技術含量高、工藝或技術方案複雜的大型或成套設備招標項目。
第五條 採用綜合評價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科學合理、量化擇優的原則。
第三章 內容與要求
第六條 綜合評價法方案應當由評價內容、評價標準、評價程序及定標原則等組成,並作為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對所有投標人公開。
第七條 綜合評價法的評價內容應當包括投標文件的商務、技術、價格、服務及其他方面。
商務、技術、服務及其他評價內容可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商務評價內容可以包括:資質、業績、財務、交貨期、付款條件及方式、質保期、其他商務合同條款等。
(二)技術評價內容可以包括:方案設計、工藝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標、項目管理、專業能力、項目實施計劃、質量保證體系及交貨、安裝、調試和驗收方案等。
(三)服務及其他評價內容可以包括:服務流程、故障維修、零配件供應、技術支持、培訓方案等。
第八條 綜合評價法應當對每一項評價內容賦予相應的權重,其中價格權重不得低於30%,技術權重不得高於60%。
第九條 綜合評價法應當集中列明招標文件中所有的重要條款(參數)(加注星號“*”的條款或參數,下同),並明確規定投標人對招標文件中的重要條款(參數)的任何一條偏離將被視為實質性偏離,並導致廢標。
第十條 對於已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項目,綜合評價法不得再將資格預審的相關標準和要求作為評價內容;對於未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項目,綜合評價法應當明確規定資質、業績和財務的相關指標獲得最高評價分值的具體標準。
第十一條 綜合評價法對投標文件的商務和技術內容的評價可以採用以下方法:
(一)對只需要判定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或是否具有某項功能的指標,可以規定符合要求或具有功能即獲得相應分值,反之則不得分。
(二)對可以明確量化的指標,可以規定各區間的對應分值,並根據投標人的投標響應情況進行對照打分。
(三)對可以在投標人之間具體比較的指標,可以規定不同名次的對應分值,並根據投標人的投標響應情況進行優劣排序後依次打分。
(四)對需要根據投標人的投標響應情況進行計算打分的指標,應當規定相應的計算公式和方法。
(五)對總體設計、總體方案等無法量化比較的評價內容,可以採取兩步評價方法:第一步,評標委員會成員獨立確定投標人該項評價內容的優劣等級,根據優劣等級對應的分值算術平均後確定該投標人該項評價內容的平均等級;第二步,評標委員會成員根據投標人的平均等級,在對應的分值區間內打分。
評價方法應充分考慮每個評價指標所有可能的投標響應,且每一種可能的投標響應應當對應一個明確的分值,不得對應多個分值或分值區間,採用本條第(五)項所列方法的除外。
第十二條 綜合評價法的價格評價應當符合低價優先、經濟節約的原則,並明確規定評標價格最低的有效投標人將獲得價格評價的最高分值,價格評價的最大可能分值和最小可能分值應當分別為價格滿分和0分。
第十三條 綜合評價法應當明確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價過程及結果産生較大分歧時的處理原則與方法,包括: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同一投標人的商務、技術、服務及其他評價內容的分項評分結果出現差距時,應遵循以下調整原則: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分項評分偏離超過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的評分均值±20%,該成員的該項分值將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離範圍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分均值(稱為“評分修正值”)替代;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分項評分偏離均超過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的評分均值±20%,則以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的評分均值作為該投標人的分項得分。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對綜合排名及推薦中標結果存在分歧時的處理原則與方法。
第十四條 綜合評價法應當明確規定投標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不得被確定為推薦中標人:
(一)該投標人的評標價格超過全體有效投標人的評標價格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
(二)該投標人的技術得分低於全體有效投標人的技術得分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
本條第(一)、(二)項中所列的比例由招標文件具體規定,且第(一)項中所列的比例不得高於40%,第(二)項中所列的比例不得高於30%。
第四章 評價程序與規則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首先對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評審(見附表1),判定並拒絕無效的和存在實質性偏離的投標文件。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文件進入綜合評價階段。
第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根據綜合評價法的規定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獨立打分,並分別計算各投標人的商務、技術、服務及其他評價內容的分項得分,凡招標文件未規定的標準不得作為加分或者減分的依據。
第十七條 價格評價應當遵循以下步驟依次進行:(1)算術修正;(2)計算投標聲明(折扣/升降價)後的價格;(3)價格調整;(4)價格評分。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每位成員的評分進行匯總;每位成員在提交其獨立出具的評價記錄表(見附表2-1,2-2,2-3)後不得重新打分。
第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本規範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每位成員的評分結果進行調整和修正。
第二十條 投標人的綜合得分等於其商務、技術、價格、服務及其它評價內容的分項得分之和。
第二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綜合得分對各投標人進行排名。綜合得分相同的,價格得分高者排名優先;價格得分相同的,技術得分高者排名優先,並依照商務、服務及其他評價內容的分項得分優先次序類推。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推薦綜合排名第一的投標人為推薦中標人。如綜合排名第一的投標人出現本規範第十四條列明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推薦綜合排名第二的投標人為推薦中標人。如所有投標人均不符合推薦條件的,則當次招標無效。
第二十三條 評標報告應當按照13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並詳細載明綜合評價得分的計算過程,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表格:評標委員會成員評價記錄表、商務最終評分匯總表(見附表3-1)、技術最終評分匯總表(見附表3-2)、服務及其他評價內容最終評分匯總表(見附表3-3)、價格最終評分記錄表(見附表4)、投標人最終評分匯總及排名錶(見附表5)和評審意見表(見附表6)。
第二十四條 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評分記錄表、匯總表等所有與評標相關的資料應當嚴格保密,並由招標人和招標機構及時存檔。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範所稱相應的主管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新疆建設兵團、各部門機電産品進出口管理機構;所稱有效投標人,是指通過初步評審,且商務和技術均實質性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所稱均值,是指算術平均值。
第二十六條 重大裝備自主化依託工程設備招標項目採用綜合評價法的,參照本規範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範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範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