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難是長期制約青海省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尤其是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以來,青海省各類中小企業發展迅速,融資需求旺盛,融資難問題也日益突出。如何解決好青海省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促進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也就成為各級政府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中小企業融資難,關鍵在於擔保難。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國內外的一條成功經驗是建立健全信用擔保體系。這條經驗,不僅適合青海,而且為青海省推進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促進中小企業快速發展提供了可供借鑒的具體做法。
一、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是國內外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有效途徑
(一)世界各國建立信用擔保體系的情況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世界上約有48%的國家和地區根據自己的情況,建立起了較完善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並成為一種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通行做法。主要有三種模式:
一是美英模式。這些國家以發達的市場機制為依託,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由政府全額撥款,大部分直接由負責中小企業的政府部門操作,也有的在主管中小企業政府部門中專設一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部門,如美國聯邦中小企業管理局等。
二是日德模式。在政府機構的監管下設立專門的信用擔保機構負責運作,除以政府為主出資外,金融機構和社會團體等也參與出資,在全國若干區域內設立獨立的法人單位,並建立聯合會進行自律和協調。
三是韓臺(台灣地區)模式。也是在政府的監管下設立專門的信用擔保機構負責運作,除以政府為主出資外,金融機構和社會團體等也參與出資。但在整個區域內只設立一家主要信用擔保機構,然後廣設分支機構,貼近中小企業進行服務。
世界各國的信用擔保體系經過近百年的發展,不斷壯大,日益成熟。不論採用何種模式,在市場化運作機制下,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既支持了中小企業發展、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又使自身業務得到快速發展。如美國小企業管理局,在全美有2000多個分支機構,1998年為小企業擔保的貸款金額為190億美元,2004年為15萬家小企業提供擔保貸款360億美元,並支持了85億美元的小企業風險投資;日本信用保證協會是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實施公共信用保證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在日本各地設有52個信用保證協會。截至2004年財政年度末,共擁有資本金近280億美元,在保餘額480億美元,為本國近35%的中小企業提供了信用保證,擔保額約佔中小企業債務餘額的15%;1976年成立的韓國信用保證基金會,是韓國全國性信用保證機構。它主要以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為主,組織機構包括總會、72個分會、7個信用研究中心和4個海外代表辦事處。截至2004年底,基金組織總資本為85.63億美元,比創立時增長了161.8倍。基金組織保證債務限額為總資本的15倍,其中,中小企業擔保佔98.6%,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佔85.1%。
(二)我國部分省市建立信用擔保體系的情況
早在1998年至1999年間,國家有關部門就針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並最終得出,只有建立、發展、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才能有效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結論。隨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了一系列有關建立健全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重要措施:1999年,國家發佈了《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召開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工作會議等相關會議;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國家經貿委發佈了《建立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有關問題的通知》。此後,通過規範原有信用擔保機構與新建信用擔保機構兩條途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我國各省、市、自治區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已形成了一個覆蓋全國的信用擔保體系。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由國家、省、市三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及互助擔保機構、商業擔保機構組成。國家、省、市三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核心,約佔全部擔保機構的90%。我國擔保機構從1992年開始建立,截至到2005年底,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已達2188家,籌集擔保基金657億元,戶均註冊資本金3033萬元,累計為18.8萬戶中小企業提供了融資擔保,擔保總額為3237億元。到2007年底,我國已設立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3729家,當年全國性擔保機構擔保資金總額1740億元左右。
我國各省在建立擔保體系方面,主要是通過建立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兩種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1.部分省市擔保機構建立情況
深圳市擔保公司情況。深圳市擔保行業發展最早、而且運作規範、管理先進,已形成了一個以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為主體,商業擔保機構、互助擔保機構為兩翼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截至2007年底,深圳市共有擔保機構229家,全年為中小企業解決400億元融資,涉及企業及個體工商戶1.4萬戶,超過北京、上海,在全國領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由政府牽頭組建的深圳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它是一家政策性擔保機構,已與15家銀行建立合作關係,累計為2884家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了108億貸款。該擔保中心的導向和示範效應,在社會上引起極大反響,社會資金尤其是民營資本紛紛投向擔保業。
北京市擔保公司情況。截至2007年底,北京市共有擔保機構65家,註冊資金達到167億元,比上年增長20%。各擔保機構通過注資增加了資本實力,註冊資金超過1億元的擔保機構已達38家,當年新增擔保額390.8億元,比上年增長20.61%。2007年共為7785戶企業提供擔保,累計擔保額達1363.45億元。截至2007年底累計發生代償損失21.6億元,佔累計擔保總額的1.58‰。北京市擔保機構業務穩步發展,資金實力不斷增強,風險管理體系逐步得到完善和改進,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不斷加大。
遼寧省擔保機構情況。遼寧省擔保業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截至2007年底,遼寧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已有150家,省、市、縣三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框架基本形成,擔保機構資本金80億元,擔保總額近120億元,共為1萬多戶中小企業提供了擔保,緩解了融資難瓶頸制約。
2.部分省市再擔保機構情況
再擔保是指為擔保人設立的擔保。當擔保人不能獨立承擔擔保責任時,再擔保人將按合同約定比例向債權人繼續剩餘的清償,以保障債權的實現。其主要目的是解決擔保體系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如何對擔保機構增信,另一個是如何防範行業系統風險。2008年2月成立的東北再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國第一家跨省區的區域性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該公司主要由國家開發銀行軟貸款代持機構吉林省投資集團公司,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古自治區、大連市政府共同出資設立,公司首期註冊資本金30億元人民幣。東北再擔保公司將為上述四省一市的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供增信和分險功能服務。
(三)全國各省市建設信用擔保體系的基本架構
——性質: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政府間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性扶持機構,屬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金融業務和財政信用,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
——體系結構:“一體兩翼”,其中“一體”指國家、省、市三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信用擔保體系的核心;“兩翼”指在城鄉社區中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互助擔保機構與商業擔保機構。
——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政府預算撥付、國有土地及資産劃撥、民間投資和社會募集、會員入股或風險保證金、國內外捐贈等。
——風險控制與責任分擔:採取協定放大倍數、資信評估、會員資格、企業和經營者反擔保、設定代償率、實施強制再擔保、依法追償等方式進行風險控制。採取擔保人與債權人、擔保人與再擔保人、擔保人與被擔保人協定責任比例等方式共擔風險。
(四)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的成功經驗
分析國內外的各種擔保模式,其成功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政府高度關注,積極致力於擔保體系的建設,併發揮著組織、牽頭、監管的作用。二是擔保機構建立初期,政府出資,為擔保機構增信,並將社會資金納入。大多數國家信用擔保資金離不開政府出資,但不完全依靠政府資金。按照籌集資金方式的不同,各國信用擔保機構分為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和商業性擔保機構。而能夠在相當長時期內存在的擔保機構,大多都屬於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除了政策性扶持型信用擔保之外,一些國家和地區也採用互助擔保作為有益補充。三是政府不直接出面從事擔保業務。雖然世界上大多數擔保機構都離不開政府資金的參與,但這並不意味著政府一定要直接參與擔保業務。採用市場操作的信用擔保體系,政府部門不直接從事和干涉具體擔保業務。
二、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是打通青海省中小企業融資瓶頸制約的唯一選擇
中小企業融資難是一個世界性難題。無論是西方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融資難都普遍存在。在一個國家內部,經濟落後地區中小企業融資則會更加困難。在我國經濟欠發達的青海省,這一問題尤為突出。根據青海省經委初步統計,截至2008年6月底,青海省共有中小企業2萬餘家,資金需求達到200多億元。
從青海省中小企業的融資構成來看,我們大致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在資本市場不發達的青海省,間接融資,即金融機構貸款是中小企業資金來源的主渠道,只有疏通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之間的貸款渠道,才能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而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不僅是目前打通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瓶頸的有效措施,而且是保持經濟平穩、可持續發展的有力保障。
(一)解決青海省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必須加大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有效投放
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單一。青海省中小企業融資主要來源於兩條途徑: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內部融資包括自身積累、親友借貸、職工內部集資以及民間借貸等。外部融資,在青海省資本市場發育滯後、直接融資渠道不暢的情況下,主要依靠金融機構貸款。由於受制于青海省經濟發展水平滯後的影響,內部融資額度非常有限,遠遠不能滿足中小企業快速發展的需求。尤其是一些已完成原始積累、處於成長期的中小企業,對融資的需求較大,要實現上規模、上水平、上檔次的目標,只能依靠金融機構貸款解決發展所需資金。因此,要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就必須加大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投放力度。
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融資難度大。金融機構貸款是中小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但金融機構卻普遍存在對中小企業“惜貸”的現象。因為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融資通常是一種風險較大的金融活動,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經營易受外部環境的影響,或者説企業存續的變數大、風險大;二是企業實物資産少且流動性差,負債能力極為有限;三是企業類型多,資金需求一次性量小、頻率高,導致融資複雜性加大,融資的成本和代價高;四是信息透明度極低,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非常嚴重。在此情況下,要加大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投放力度,只有疏通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之間的借貸渠道,降低信貸風險,提高借貸市場效率,才能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二)建立健全信用擔保體系是加大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資金投放切實可行的舉措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在疏通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之間的借貸渠道,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上發揮了積極作用,已經成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有效途徑。通過多年實踐的總結,信用擔保體系在解決融資難方面的作用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增強了信用擔保機構、企業以及金融機構之間的有效合作。通過擔保體系的建立,彌補了中小企業向銀行融資中存在的缺陷。擔保機構通過對中小企業的擔保,可以提高企業的資信水平,增加金融機構對貸款中小企業的信任,分散和降低金融機構的貸款風險,增加金融機構貸款的資金安全,服務於企業與金融機構,並促進各類企業與金融機構的有效合作。
二是可以提供有效貸款,彌補抵質押不足問題。銀行貸款需要中小企業提供資産抵押,但中小企業規模小、實力弱、可供抵押的資産有限,難以滿足金融機構的貸款條件。對一些有市場、效益好、有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可以通過為企業提供擔保,彌補中小企業抵押資産的不足。
三是減少各類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降低金融機構貸款風險。擔保具有信號傳遞功能,當借貸雙方具有不同信息時,擔保可以增信,提高貸款者對其預期收益的評估能力,促成交易發生,提高借貸效率,降低金融機構貸款風險。
四是提高了擔保資源的集中度,擴大了擔保範圍。通過建立擔保體系,把各種分散的小規模的擔保資源有效地集中起來,擴大擔保公司資本金規模,增大擔保杠桿系數,提高擔保能力,使更多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得到金融機構的貸款支持。
三、青海省擔保機構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同全國相比,青海省的擔保體系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擔保體系的發展遠滯後於中小企業發展,擔保公司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能力十分有限,遠遠不能適應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需求。
截至2007年底,青海省有各類擔保機構19家,無再擔保機構。按級別劃分,省級機構1家,佔比5.26%;州地級以上機構12家,佔比63.16%;縣級及以下機構6家,佔比31.58%。按出資劃分,國有資本控股或參股的13家,民間資本出資的6家。按財産組織形式劃分,公司制17家,社團法人1家,事業單位1家。
截至2007年底,青海省擔保機構累計擔保額為80.57億元,累計擔保筆數為1383筆。在保責任餘額為31.1億元,較上年增長42.52%。經營效益方面,2007年實現營業收入4381萬元,較上年增長66.39%,其中擔保費收入3488萬元,佔比72.2%。全年實現利潤總額2821萬元,較上年增長66.73%。累計提取風險準備金總額2178萬元,較上年增長23.38%。
青海省擔保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整體規模小,擔保能力弱。青海省現有擔保公司19家,註冊資金總額為88293萬元,平均註冊資金僅4647萬元。其中,1億元以上的僅3家,0.5億(含)~1億的有2家,1000萬(含)~5000萬元的有4家,1000萬元以下的10家。
按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擔保機構對單筆貸款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0%”的規定,目前資本金最大的擔保公司單筆貸款的最高擔保額為2530萬元,而資本金最小的擔保額只有8萬元。因此,從整體上看,青海省擔保公司規模小、擔保能力弱,難以充分發揮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作用。由於擔保公司不能為企業提供有效的支持,致使許多中小企業由於落實不了擔保,貸款拿不到,國家給予的貼息政策也落實不了。
(二)資本金來源渠道少,資金數量有限。青海省各擔保公司的資本金來源主要有兩個渠道:一是財政資金,二是社會資金。首先,從青海省財力現狀看,除省財政、西寧市、海西州、格爾木市財政可以擠出部分財力支持擔保公司發展外,其他地區基本上或根本拿不出財力支持擔保公司發展。其次,受經濟發展滯後的影響,社會資金參與擔保公司的能力也十分有限,尤其是經濟欠發達的海南州、海北州、玉樹州、果洛州等,社會資金參與擔保公司的能力嚴重不足。
(三)分佈不均衡,體系不健全。從19家擔保公司分佈看,其中6家擔保公司分佈在西寧市,其餘7家擔保公司分佈為:海北州2家,海南州、黃南州、格爾木市、德令哈市各1家。從擔保公司的功能看,省內擔保公司中,尚無一家實力相對較強的擔保機構具有再擔保職能,不利於擔保行業風險防範。從擔保機構實際運行看,各自負責所在轄區擔保服務,沒有形成體系。從服務效果看,受單筆貸款最大擔保額度的制約,州級擔保公司擔保能力達不到企業的最低融資需求,擔保資源基本上處於閒置狀態,使本來就有限的擔保資源不能充分發揮作用。
(四)擔保門檻高,企業成本高。由於受制于資本金規模小,很多擔保機構業務量達不到盈虧平衡點,只有依靠提高對企業的收費來維持運轉,增加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大多數擔保公司將擔保期內的擔保費一次性收取,而且擔保費用按照上限,即貸款利率的50%收取。這些做法增加了企業運營成本,使很多企業無法承受。
(五)缺乏專業從業人員。擔保業屬於新興行業,並且是一個高度專業化的行業,其業務人員不僅需要金融、財務、擔保等方面的知識,還要具有行業知識,熟悉企業每個環節的運作情況。目前,青海省的擔保機構從業人員學歷層次偏低,本科及以上學歷從業人員佔比僅為51.78%,專業素質不能適應擔保業務的需要,且沒有實際從業經驗。一些擔保機構為了節約成本,臨時性招聘員工,這些人不具備從事擔保業務的基本專業素質,影響了擔保業務的開拓。
四、加快青海省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建議
青海省地廣人稀、經濟發展落後的現狀,造成了青海省中小企業規模小、數量多、分佈散的發展特點。近年來,隨著青海省中小企業的迅速發展,構建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已勢在必行。我們必須從青海省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借鑒兄弟省市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成功經驗,從戰略的高度加快青海省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一)政府引導,構建以政策性擔保公司為主體,其他類擔保性公司為輔的信用擔保體系
借鑒國內外成功經驗,立足青海省擔保市場建設處於初級階段,擔保機構風險大,利潤低,商業性擔保機構少的實際,從青海省中小企業的發展特點出發,充分發揮政府的組織和協調優勢,引導和推動青海省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構建以政策性擔保機構為主體,商業性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為輔的擔保體系。
一是整合政策性擔保機構。選擇一家實力較強的省級擔保公司為主體,以資本為紐帶,通過各政策性擔保公司資本金入股的方式,整合成一家實力較強的綜合性的大型擔保公司。整合後的大型擔保公司是一家有政府背景,既開展政策性擔保業務,又開展商業性擔保業務的綜合性擔保公司,既按照地方政府確定的發展戰略,為地方經濟發展的非經營性項目融資提供擔保服務,又對各地推薦的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經營性項目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該公司按照企業運作方式,對其所屬擔保機構作為分公司統一管理、統一擔保授信。對已設立擔保機構的州、地、市,由分公司負責開展所在轄區的擔保業務。對目前暫沒有成立擔保公司、財政也無參股能力的玉樹、果洛州,由總公司提供擔保服務,並按地域就近原則,指派距離較近的分公司負責保後監管,自上而下形成體系。依託整合後的大型擔保公司,通過多元化注資,增強擔保機構的實力和擔保能力,完善擔保機構功能,逐步形成與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相適應的省、州、縣擔保體系。
二是鼓勵組建商業性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通過稅收等方面的政策優惠,鼓勵現有的商業性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不斷發展壯大,同時鼓勵新建部分商業性及互助性擔保機構,使其發揮擔保體系的輔助作用。
三是構建青海省再擔保機構。選擇另一家實力較強的擔保機構,賦予其再擔保職能,由其按市場化原則,對現有擔保機構擔保能力不足部分進行再擔保,使擔保機構的作用得以充分發揮。
(二)制定和完善促進擔保業健康發展的法規,加強對擔保業的監管
加強對擔保業監管是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的重要工作,也是擔保業健康、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要按照《中小企業促進法》的規定,儘快出臺《青海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對擔保機構的市場準入資質、設立與退出制度、財務與內控辦法、業務範圍與操作流程、風險防範與損失分擔機制、鼓勵扶持政策、行業自律與政府監管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依法引導擔保業健康發展,更好地為中小企業服務;另一方面,青海省中小企業管理部門也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擔保機構運行狀況的監管,規範擔保機構的業務行為,提高擔保機構的管理水平,保證擔保資金安全有效和規範使用,促進擔保業健康、持續發展。
(三)完善各項政策扶持和資金支持配套措施,創造擔保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一是要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中有關中央財政資金支持信用擔保的規定,各級政府應設立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專項資金,建立擔保機構的損失補償與獎勵機制以及對中小企業的保費補貼等機制。各級政府財政部門還要按照《中小企業促進法》的要求,做出長期規劃,加大地方財政資金用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力度。二是要繼續加大稅收政策扶持,為體現政府的政策導向,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繼續給予減免營業稅等政策支持。三是要改善房管、國土、車管、船管、工商等部門對擔保機構的抵押合同登記服務工作,逐步對擔保機構開放有關信貸登記等部門的公用事業信用信息系統,促進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實現平等協作、共擔風險、互利共贏的合作關係,使擔保機構能夠更加有效和便利地共享各類信息,開展擔保業務。
(四)改善中小企業信用環境,提升中小企業信用能力
擔保機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經營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風險,承擔的是責任。因此,搞好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根本還是營造信用環境,提升企業信用意識和信用能力。政府要切實解決資源整合問題,信息依法披露問題、企業現實需求問題和技術與資金問題。要推進建立中小企業信用環境建設,通過不斷強化中小企業誠實守信的理念和能力,改善金融生態環境,為從根本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難問題創造條件。
(五)採取綜合舉措,健全風險補償機制
建立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代償機制,是保證其發展壯大的重要條件。一是通過再擔保機構實現系統內風險補償。可由財政部門安排部分預算資金作為主要擔保基金,吸收市縣信用擔保公司為會員,並收取其一定數量股金,形成利益共同體,一旦出現風險,就能夠由再擔保機構給予一定風險代償補償。還可以與省外再擔保機構合作,由其承擔部分代償風險。二是實現政府補償。由於信用擔保機構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對依法建立的信用擔保機構,一旦出現風險,就能夠由政府給予一定風險代償補償。三是協作銀行代償。借鑒英國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機制,由協作銀行承擔部分風險代償責任,即通過充分協商,讓協作銀行實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六)密切擔保機構與銀行的合作夥伴關係,實現風險與利益共擔
一是為促進金融機構積極參與擔保貸款業務,使更多的中小企業通過信用擔保進行融資,可在由原國家經貿委頒布的《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再出臺有關規定,涵蓋擔保機構與銀行協作的保證責任、擔保的放大倍數、風險承擔比例、擔保貸款利率浮動、違約責任等內容,促進銀行與擔保機構密切合作。二是擔保機構要注意研究國家的信貸政策、銀行信貸資金投向。根據銀行支持中小企業的力度大小、積極性高低和控制風險能力強弱,確定重點合作對象。同時,要努力提高承擔風險、控制風險和履行代償責任的能力,將銀行的授信審查與信用擔保的風險審查,在雙方獨立審核的基礎上相結合,與銀行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三是金融機構也必須認識到,與信用擔保機構合作,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是弱化風險條件下的有效獲利方式。應從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積極參與、幫助擔保機構建章立制、培訓業務人員,促其有效規避風險,並不斷擴大與擔保機構的合作範圍。
五、國家開發銀行對青海省擔保體系建設的支持
多年來,國家開發銀行都十分重視青海省擔保體系的建設。截至2007年底,國家開發銀行已通過軟貸款的形式支持3家擔保公司,共發放軟貸款2.45億元,為擔保公司增資,有力地支持了青海省擔保業的發展。今後,國家開發銀行將繼續配合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擔保公司,在發展規劃、信用評級、業務創新、信息交流等方面進行合作,全面推進青海省擔保體系建設。
(一)規劃支持。在青海省擔保體系建設工作方面,國家開發銀行將利用與全國多家擔保公司在業務方面良好的合作關係以及在擔保機構建設方面的豐富經驗,積極配合青海省政府有關部門,參與青海省擔保體系的總體規劃、資源整合、融資方案制定等工作,配合各級政府和擔保機構,落實各項工作,加快青海省擔保業的發展。
(二)業務支持。一是國家開發銀行將在業已取得良好合作成果的基礎上,繼續加強與青海省擔保公司的合作,利用自身專業化優勢,積極為擔保公司推薦更多融資項目。二是為青海省擔保公司審定的項目提供貸款。三是及時提供有關項目建設和生産經營信息,解決項目出現的各種困難,防範和化解項目風險,實現雙方合作的雙贏。
(三)信用支持。一方面,國家開發銀行可以為青海省擔保公司提供再擔保,為擔保公司增信,擴大其擔保能力。另一方面,國家開發銀行將根據監管部門的有關要求積極開展擔保機構資信評級工作,通過信用評級,引導擔保機構加強內部基礎管理,不斷完善內控機制,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和經營服務水平。通過對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工作,使擔保機構更好地促進信用建設和提升信用能力,得到更廣泛的市場認可,從而促進全省擔保體系快速健康發展。
(四)技術支持。國家開發銀行將充分發揮行業專家、融資顧問的作用,為青海省擔保公司提供項目開發、項目評審等各類業務培訓,幫助其提高內部管理、風險控制、信用建設、業務創新水平。同時,可以聘請國內外最好的擔保公司,為省內擔保機構培訓。還可以組織省內擔保機構去國內外擔保公司考察學習,借鑒國際擔保業的先進經驗,加快自身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