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工作和提高案件督辦質量,日前,黑龍江省環境保護廳制定並公佈了《黑龍江省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對於群眾反映強烈和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違法案件、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對生態環境造成重大破壞的環境違法案件、造成流域或區域的連片污染或工業園區集中污染的環境違法案件、威脅飲用水源地環境安全的環境違法案件、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但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環境違法案件和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環境違法案件要掛牌督辦。掛牌督辦的辦理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經承辦機關提出申請,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辦法》還規定,涉案企業在督辦期限內,未按《環境保護違法案件掛牌督辦通知書》的要求完成整改的,承辦機關依法採取進一步處理措施。涉案企業為國有、國有控股企業的,要依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移送監察機關,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涉案企業違法排污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要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辦法》還對掛牌督辦的啟動程序、責任人和實施步驟等做出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