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經委日前下發《關於落實直購電試點工作的通知》,2008年7-12月四川直購電總量控制在90億千瓦時,水、火電廠的最低限價均為批復上網電價的50%。參與直購電的水、火電廠,在安排調度計劃時,按規定優先進入發電組合,在水電出現棄水時優先調度發電。省電力公司將從即日起按旬向省經委報送發電機組基礎組合方案。
按直購電試點要求控制直購電量
2008年7-12月四川直購電總量控制在90億千瓦時。電力用戶及發電企業參與直購的電量,按省政府年度實施方案中確定的原則控制。在充分考慮今年1-7月實際發電情況、電煤供應、有調節能力水電站蓄水及地震受災等因素基礎上,沒有調節能力的水電站按全年發電量的14%調控,有調節能力的水電站按7%調控(二灘、冶勒除外);火電企業按全年發電量的8%調控。原則上,火電企業分月直購電量按總量平均分配在11、12月份實施,水電企業分月直購電量按總量平均分配在7-10月份實施。
在調控的直購電量範圍內,發電企業可與多家直購電用戶簽訂直購電合同,直購電用戶也可與多家發電企業簽訂直購電合同,但要明確直購電量優先實施的順序。直購電量的峰、平、谷時段比例,均按1:1:1執行,不平衡部分按國家有關電價政策規定執行。
合理確定最高最低限價
根據省政府文件精神,參照近幾年直購電實際執行情況,設立最高及最低限價標準。水電廠最高限價為批復上網電價(執行豐枯浮動後,下同)的85%(龔嘴、銅街子兩電廠為95%),火電廠為批復上網電價95%;水、火電廠的最低限價均為批復上網電價的50%。
切實規範直購電試點程序
為保證直購電試點規範有序開展,參與各方必須嚴格按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履行以下程序後才能正式予以實施。
一是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購售電雙方具體協商直購電量、價格、時間等要素,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直購電意向性協議》,並由電力用戶分別報送省電力公司、省經委。
二是省電力公司組織進行安全約束校核,並將校核情況中不能實施的原因書面報省經委。
三是通過安全校核後,電力用戶、發電企業、省電力公司正式簽訂相關《電量直接購售合同》(兩方合同)及《委託輸電服務合同》(三方合同),並報省經委、成都電監辦備案。
四是省電力公司建立直購電交易平臺,按合同提供輸電服務,並根據省上確定的輸配電價收取輸配電費。
參與直購電試點的工業園區,由當地經委統籌協調,具備條件的,由園區管理機構作為主體參與;不具備條件的,由相關電力用戶授權委託其中一家電力用戶參與。
規範結算管理
一是規範電力用戶直購電量結算。電力用戶直購電量由四川省電力公司進行結算,由當地電網經營企業收取電費。7-8月份,採取當月按國家規定的目錄銷售電價預收電費,實施直購電後,根據實際情況退補的方式進行;其餘月份按所簽訂的直購電量、電價結算。對欠費直購電用戶,報省經委核實同意後,次月起停止執行直購電合同。
二是規範發電企業直購電量結算。發電企業直購電量結算由四川省電力公司進行結算,根據發電企業簽訂的兩方和三方合同確定的直購電量和價格,按月足額結清直購電電費。
三是規範差額電量結算。當發電企業本月實際上網電量不足以完成直購電合同確定的電量時,電網公司應協助用電企業與其他有條件的發電企業另簽直購電合同,爭取彌補不足部分;如經採取措施仍不能彌補,電力用戶對應的差額電量按國家目錄電價執行。當電力用戶本月實際用電量不足以完成合同約定的直購電量時,發電企業對應的餘額電量按國家批復電價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