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下放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審批事項的通知
商資函[2008]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轉變政府工作職能,改進外商投資審批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設立商業企業及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變更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第二條涉及事項除外)。
二、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自動售貨機等無店舖方式銷售的企業或從事音像製品批發,圖書、報紙、期刊銷售的企業繼續由商務部負責審批。
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産業政策審核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並及時將有關批復報商務部備案。
四、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商務部
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