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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就交通行政執法用語等行為規範徵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16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關於徵求《交通行政執法風紀》等交通行政執法行為規範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範交通行政執法行為,部體改法規司組織起草了《交通行政執法風紀》、《交通行政執法用語規範》、《交通行政執法檢查行為規範》、《交通行政處罰行為規範》、《交通行政執法文書製作規範》和《交通行政執法文書式樣》,現公開徵求意見,請認真進行研究並提出修改意見。同時,請就下列問題一併作出答覆:

    一、關於《交通行政處罰行為規範》與《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1.制定《交通行政處罰行為規範》是否必要?是否需要以部令形式發佈該規範?

    2.如果以部令形式發佈,如何處理它與《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7號發佈)的關係?是廢止《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還是修改、補充《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3.如果不以部令形式發佈,是否也需要對《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修改?《交通行政處罰行為規範》是否能作為對《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補充性規定以部文形式發佈?

    二、關於《交通行政執法文書製作規範》、《交通行政執法文書式樣》與《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1.《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附件中規定的執法文書式樣是否需要補充和修改?

    2.如何處理《交通行政執法文書式樣》和《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附件中規定的執法文書式樣的關係?

    請各單位於2008年10月10日前將正式書面意見反饋部體改法規司,並將其電子文檔發送至指定電子郵箱。

    聯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11號

    郵編:100736

    聯絡人:熊雅靜、劉磊

    聯絡電話(傳真):(010)65292615

    電子郵箱:jtbwmb@sina.com

    附件一:

 交通行政執法行為規範(2008年8-9月修改)

交通行政執法風紀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風紀,樹立交通行政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著裝整潔、儀容端莊、風紀嚴整、舉止文明。

  第三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保持頭髮乾淨、整齊。

  男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剃光頭,不得留大鬢角、長髮,不得蓄鬍鬚。

  女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長髮時應當係髮辮(盤發),不得頭髮披肩。

  第四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戴圍巾、耳套;

  (二)戴耳環、項鏈、手鐲、戒指、胸針、胸花等飾品;(三)化濃粧、紋身、染指甲、染彩發。

  (四) 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鏡。

  第五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做到:

  (一)站立時端正,抬頭、挺胸、收腹、雙手下垂置於大腿外側或雙手交迭自然下垂,雙腳並攏,腳跟相靠,腳尖微開,身體不得靠墻或桌椅,不得搖擺晃動。

  (二)落座時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翹二郎腿,不得抖動腿。如座椅可旋轉,不得隨意轉動身體。

  (三)行走時步幅適當,節奏適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將手插入衣袋,不得一邊走路一邊吃食物、看書報、搖風扇;兩名以上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徒步執行公務時,應當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攬腰。

  第六條 指揮車輛接受檢查時,指揮手勢參照公安部發佈的交通警察手勢信號執行。

  第七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相對人面前應當儘量減少不必要的手勢動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行政相對人面前雙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臺提醒行政相對人;

  (三)在行政相對人面前打哈欠、伸懶腰等;

  (四)除正當防衛外,與行政相對人有身體上的接觸。

  第八條 駕駛車(船)執法時,應遵守交通規則,保持適當速度和距離,按規定使用揚聲器和停靠。

  第九條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要求對方出示證件、接受檢查及要求配合執行其他公務時,應當行舉手禮並出示全國統一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保持辦公場所、宿舍內的整潔。

  第十一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對前來諮詢或申請辦理有關事項的行政相對人應當熱情接待、耐心解答。在對外辦事窗口以外的辦公場所,接待前來聯絡公務的外來公務人員應主動起身相迎、倒茶讓座,接洽完畢應起身相送。

  在交通行政執法對外辦事窗口,應當設有必要的座位、飲水機、辦事指南等便民設施。

  第十二條 升國旗時,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自行立正,行注目禮。奏唱國歌時,應當立正。

  第十三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敬禮手勢應當規範:上體正直,右手取捷徑迅速抬起,五指並攏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約2厘米處(戴無帽檐帽時,微接太陽穴上方帽下沿;無制式帽時,微接太陽穴處),手心向下,微向外張(約20度),手腕不得彎曲,右大臂略平,與兩肩成一線,同時注視受禮者。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交通行政執法用語規範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用語,提高交通行政執法水平,樹立交通行政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用語規範、準確、文明,語音清晰,語速適中。

  第三條 表明身份時,使用問候語,出示執法證件,並清楚地告知對方執法主體的名稱,例如:

  你好!我們是XXXXXX(行政執法主體名稱)的執法人員,這是我們的行政執法證件,請看清。

  第四條 檢查車(船)時,清楚明了地告知檢查事項和檢查依據,例如:

  我們依法在這裡進行XXXXXX(檢查事項)檢查,請你配合。

  第五條 要求出示有關證件時,清楚簡潔地告知所要檢查的證件名稱,例如:

  請出示你的XXXXXX證件(證件完整名稱)。

  第六條 勘驗(檢查)現場時,明確告知現場勘驗(檢查)的事項,例如:

  根據《XXXXXX》(法律、法規、規章完整名稱),我們正在進行現場勘驗(檢查),請你協助。

  第七條 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時,清楚地告知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所要檢查的資料的名稱,例如:

  根據《XXXXXX》(法律、法規、規章完整名稱),請提供XXXXXX(資料名稱),按規定,我們有義務為你保守有關秘密。

  第八條 調查取證時,準確無誤地告知調查取證的事項、依據,以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履行的義務。涉及案件定性的問題,凡未經查證屬實,不得向行政相對人發表結論性意見,例如:

  (一)現在向你詢問有關問題,我們依法對詢問情況製作筆錄,請如實回答。如果你不如實回答,你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根據法律規定,我們現在進行錄音(或錄像)取證,請如實回答。若你不如實回答,你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根據法律規定,現對XXXXXX進行抽樣取證,請你配合。這是抽樣清單,請你簽字確認。

  (四)由於XXXXXX(證據名稱)可能滅失(以後難以取得),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經本局局長批准,我們現在需要對XXXXXX採取證據登記保存措施,並將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你不得銷毀或者轉移XXXXXX(證據名稱)。你(單位)負有保管責任,如證據滅失或轉移,將承擔法律責任。這是證據登記保存清單,請你核對。如果沒有異議,請你在此處簽署姓名和時間。

  第九條 製作筆錄後,要將筆錄交行政相對人閱讀,要求行政相對人核對筆錄,並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對人應當在筆錄上簽署的具體內容。如遇到行政相對人有不識字或其他閱讀障礙時,應該當場將筆錄內容宣讀給行政相對人聽,例如:

  這是我們製作的XX筆錄,請你仔細核對筆錄內容,如果你認為筆錄不全或者有錯誤,可以要求補正。如果沒有異議,請你在此處寫明 “以上筆錄無誤”,並請寫清你的姓名和時間。(無書寫能力的,由行政相對人按手印。)

  第十條 在調查取證時,如遇到行政相對人拒絕在有關行政執法文書上簽字,應當簡單明了地告知拒絕簽字的後果,例如:

  請你再次考慮是否簽字。如果你拒絕簽字,我們將記錄在案,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檢查等完畢時,應向對方的配合表示感謝,例如:

  謝謝!

  謝謝你的配合,再見!

  耽誤你的時間了,請走好!

  第十二條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向行政相對人準確無誤地告知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種類、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例如:

  經調查,你(單位)的XXXXXX行為,違反了《XXXXXX》(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第XX條(第XX款第XX項)的規定,有XXXXXX(證據名稱)證據證實,請你主動停止違法行為。根據《XXXXXX》(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第XX條(第XX款第XX項)的規定,擬給予XXXXXX(處罰種類和幅度)。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對以上處罰意見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如果你對以上事實、依據和處罰意見有不同看法,現在可以進行陳述、申辯。

  第十三條 適用一般程序進行行政處罰時,要向行政相對人出示(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並告知依法享有的權利,例如:

  這是《違法行為通知書》,請你認真閱看,並在此處寫清你的姓名和時間。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你享有陳述、申辯權利,你是否要行使這些權利?

  如果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聽證權,例如: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你有聽證的權利,你是否要求聽證?

  第十四條 對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復核時,要告知當事人是否採納的理由和依據,例如:

  經過復核,我們認為你在陳述、申辯時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決定予以採納。

  經過復核,我們認為你在陳述、申辯時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不成立,決定不予採納。

  第十五條 宣告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告知違法行為事實、理由、處罰依據,依法享有的權利,例如:

  經查實,你(單位)有XXXXXX行為,違反了《XXXXXX》(法律、法規、規章的完整名稱)第XX條第XX款第XX項的規定,根據《XXXXXX》(法律、法規、規章的完整名稱)第XX條第XX款第XX項的規定,XXXXXX(行政執法主體完整名稱)現作出XXXXXX(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你(單位)處以XXXXXX(行政處罰的種類和數額)。

  第十六條 告知救濟權利時,準確無誤地告知行政相對人行使救濟權的具體方式、期限和途徑,以及行政復議機關的具體名稱,例如:

  如果你(單位)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知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名稱)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知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十七條 當場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簽字,例如:

  這是《行政處罰決定書》,請你確認簽收。

  第十八條 行政相對人拒絕簽收《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時,要明確告知拒絕簽字的後果,例如:

  由於你拒絕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我們將按照有關規定留置送達,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十九條 依法當場收繳罰款時,準確無誤地告知繳納罰款的依據和具體數額,並向當事人開立繳納票據,例如: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請你現在繳納罰款××元,謝謝合作。

  這是繳納票據,請核實。

  第二十條 對於行政相對人提出當場交納罰款但不符合《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時,要告知其不能當場收繳罰款的理由,例如:

  對不起,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我們不能當場收繳罰款。

  第二十一條 依法向銀行交納罰款的,要明確告知行政相對人交納罰款的地點和期限,例如:

  根據XXXXXX(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請你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XXXXXX銀行(銀行名稱和具體地點)交納XX元。

  第二十二條 行政相對人拒絕繳納罰款的,要告知法律後果,例如:

  如果你拒絕繳納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並採取必要的方式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當對方妨礙公務時,警告對方不得妨礙公務,並告知法律後果,例如:

  請保持冷靜!我們是XXXXXX(行政執法主體名稱)的執法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妨礙執行公務是違法的,將會受到法律制裁。請大家配合。  

交通行政執法檢查行為規範

  第一條 為規範交通行政執法檢查行為,提高交通行政執法檢查水平,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實施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持有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三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

  第四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不得檢查與執法活動無關的物品。檢查完成後,對檢查所涉及的物品要盡可能復位。

  第五條 交通管理部門在組織執法檢查前應當制定完整、週密的執法檢查計劃、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執法檢查計劃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執法檢查時間;

  (二)執法檢查地點;

  (三)執法檢查負責人員;

  (四)執法檢查參加人員;

  (五)執法檢查內容;

  (六)明確的任務分工;

  (七)其他。

  第六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上路或上船執法檢查時根據執法檢查的需要,可以攜帶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配備發光指揮棒、反光錐筒、停車示意牌、警戒帶、對講機、攝像機等必備的執法裝備,以及交通行政執法的有關文書、資料。

  第七條 實施交通行政執法檢查時,應當使用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式的執法車船,保持車輛(船舶)清潔完好和標誌清晰醒目,確保車輛(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條 實施交通行政執法檢查時,應當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執法檢查,設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顯標誌物體示意,避免引發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面向來車(船),在適當的位置指揮車輛(船舶)到達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條 遇有行政相對人拒絕接受檢查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強行攔截車(船),也不得追截,可採取記錄車(船)牌號等方法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如果出現行政相對人態度蠻橫、暴力抗法或煽動圍觀群眾圍攻執法人員的情況,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立即向單位領導報告,並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協助處理。

  第十二條 經檢查,行政相對人不存在違法行為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交還有關證件,對行政相對人和其他人員表示感謝並立即放行。

  如發現行政相對人存在違法行為,但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口頭告知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行政相對人進行批評教育,糾正違法行為後放行。

  如發現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取證,並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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