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工作動態>> 部門信息
 
中醫藥局通知規範中醫醫院"醫院""臨床科室"名稱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17日   來源:中醫藥局網站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近日印發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規範中醫醫院醫院與臨床科室名稱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特別強調,中醫醫院不得同時使用中西醫結合醫院名稱。

    《通知》要求,中醫醫院命名應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如果中醫醫院識別名稱中使用“中心”字樣的,或以具體的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的;中醫醫院以高等院校附屬醫院命名,或加挂高等院校附屬醫院、臨床實習醫院名稱的,必須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核準。

    中醫醫院不得使用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祖傳”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以“中心”、“國醫堂”等作為臨床科室名稱的,應具有一定的規模和社會影響,並應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核準。

    《通知》還要求,中醫醫院臨床科室名稱應體現中醫特點,首選中醫專業名詞命名。臨床科室命名可採用《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中中醫專業名稱、中醫臟腑名稱、疾病和症狀名稱、民族醫學名稱等方式。

    中醫醫院臨床科室名稱不得含有“中醫”、“中西醫結合”、“西醫”字樣,如中醫醫院的科室不得張挂“中醫××科”、“西醫××科”等標牌。

    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組織中醫醫院對照《通知》要求進行整改。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適時組織開展督導檢查。(記者柴玉)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規範中醫醫院醫院與臨床科室名稱的通知

國中醫藥發〔2008〕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中醫科學院,北京中醫藥大學:

    為加強中醫醫院管理,現就規範中醫醫院名稱和中醫醫院的臨床科室名稱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中醫醫院名稱

    (一)中醫醫院命名應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1.中醫醫院名稱由通用名和識別名組成。

    2.通用名一般應在“醫院”前加注“中醫”等字樣。如識別名中含有“中醫”等字樣,或舉辦單位是中醫藥院校、中醫藥研究機構,或含有中醫專屬名詞的,通用名前可不再加注“中醫”等字樣。例如,“××醫院”是“××中醫藥大學”的附屬醫院,“××醫院”即可用“醫院”作為其通用名稱。

    3.識別名一般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體現地域或舉辦人,內容可包含行政區劃名稱(或地名)、舉辦單位名稱(或規範簡稱)、舉辦人姓名、與設置人有關聯的其他名詞;第二部分體現醫院具體性質,內容為中醫學專業(學科、專科)名稱、診療科目名稱、診療技術名稱,或中醫專屬名詞。識別名中,第二部分可以省略,如“××省××市中醫醫院”。識別名中如含有第二部分,應符合中醫藥理論和專科專病命名原則,如“××省××市整骨醫院”,原則上不得採用西醫專屬名詞。

    (二)中醫醫院名稱出現下列情況的,須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核準:

    1.中醫醫院識別名稱中使用“中心”字樣的,或以具體的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的。

    2.中醫醫院以高等院校附屬醫院命名,或加挂高等院校附屬醫院、臨床實習醫院名稱的。

    (三)中醫醫院不得同時使用中西醫結合醫院名稱。

    (四)中醫醫院名稱中不得使用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祖傳”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

    (五)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進行所有權改造後,不再屬“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原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需進行相應變更。

    二、關於中醫醫院臨床科室名稱

    (一)中醫醫院臨床科室名稱應體現中醫特點,首選中醫專業名詞命名。臨床科室名稱應規範,採用疾病名稱或證候名稱作為科室名稱時,應按照《中醫病證分類與代碼》(TCD)和相關規範命名。

    (二)臨床科室命名可採用以下方式:

    1.以《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中中醫專業命名,如內科、外科、婦産科、兒科、皮膚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腫瘤科、骨傷科、肛腸科、老年病科、針灸科、推拿科、康復科、急診科、預防保健科等。

    臨床專業科室名稱不受《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限制,可使用習慣名稱和跨學科科室名稱等。

    2.以中醫臟腑名稱命名,如心病科、肝病科、脾胃病科、肺病科、腎病科、腦病科等。

    3.以疾病、症狀名稱命名,如中風病科、哮喘病科、糖尿病科、血液病科、風濕病科、燒傷科、瘡瘍科、創傷科、咳嗽科等。

    4.以民族醫學名稱命名,如藏醫學科、蒙醫學科、維吾爾醫學科、傣醫學科、壯醫學科、朝醫學科、彝醫學科、瑤醫學科、苗醫學科等。

    5.門診治療室原則上應以治療技術或儀器設備功能命名,如導引治療室、穴位敷貼治療室等。

    (三)中醫醫院臨床科室名稱不得含有“中醫”、“中西醫結合”、“西醫”字樣,不得使用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祖傳”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

    (四)以“中心”、“國醫堂”等作為臨床科室名稱的,應具有一定的規模和社會影響,並應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核準。

    三、其他

    (一)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對本轄區內中醫醫院的醫院名稱和臨床科室名稱進行一次清理規範,並切實加強對中醫醫院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對中醫醫院的評價、監測、巡查和警示制度,引導中醫醫院堅持以中醫為主的辦院方向,充分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

    (二)各級中醫醫院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對照自身情況積極開展整改工作。

    (三)我局將結合醫院管理年活動進行督導檢查。

    (四)民族醫醫院參照執行本《通知》有關規定,中西醫結合醫院在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做適當調整。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相關鏈結
· 中醫藥局向全體中醫藥教育工作者致以節日的慰問
· 中醫藥局在北京召開空缺領導崗位幹部民主推薦會
· 中醫藥局:中醫藥為奧運會醫療保障撐起一片藍天
· 中醫藥局局長:中西醫應該共同促進未來醫學發展
· 中醫藥局舉辦2008海峽兩岸中醫藥發展合作研討會
· 中醫藥局:北京奧運會中醫藥服務工作已準備就緒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