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批准發佈《綜合醫院建設標準》的通知
建標[2008]164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委、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原建設部《關於印發<二○○二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2]345號)的要求,由衛生部負責修訂的《綜合醫院建設標準》,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發佈,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綜合醫院建設標準》同時廢止。
在綜合醫院項目的審批、設計和建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關於嚴格控制建設標準的有關要求,認真執行本建設標準,堅決控制工程造價。
本建設標準的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衛生部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