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2日,商務部發佈2008年第62號公告,決定自2008年9月23日起終止對原産于俄羅斯、韓國、烏克蘭、哈薩克斯坦和台灣地區的進口冷軋板卷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03年9月23日,商務部發佈第50號公告,決定自該日起對上述5個國家和地區的進口冷軋板卷實施反傾銷措施,措施期限為5年。
2008年1月15日,商務部發佈2008年第2號公告,告知國內産業冷軋板卷案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將於2008年9月23日終止,並規定國內産業或者代表國內産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日9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正式期終復審申請。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商務部未收到任何上述關係方按該公告規定提出的期終復審申請。同時,商務部決定不主動對該案發起期終復審。
鑒此,商務部決定自2008年9月23日反傾銷措施到期終止日起終止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