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工作動態>> 地方政務
 
北京:醫院製劑規範最高價 價格可下浮不得上調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23日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給患者開出的醫院自配“秘方”,今後也不能任由醫院隨意要價。北京市發展改革委9月22日公佈《北京市醫療機構製劑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確定醫院製劑實行保本微利的原則,從2008年10月1日起,由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公佈統一最高零售價格,醫療機構不可上浮價格。

    目前,北京市醫院和藥店出售的藥品統一實行最高零售價格。最高限價擠掉了藥價中的水分,保障了患者權益,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這次,醫院自配製劑也被納入最高限價範圍,政府部門將對藥品價格實行更加嚴格地監管。

    醫療機構製劑,是指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經批准而配置、自用的固定處方製劑。過去,正因為自配製劑一直很神秘,價格也通常蒙上一層面紗。個別醫院甚至打起了擦邊球,以自己配方的名義隨意提高製劑價格。

    新的“管理辦法”正是堵上了這個漏洞。對於《中國醫院製劑規範》和《北京市醫療單位製劑規程》已經收錄的醫療機構製劑,由市發展改革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根據社會平均成本制定公佈統一最高零售價格。同一品種規格標準製劑在北京市內醫療機構執行統一最高零售價格,即醫療機構可以向下浮動價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為零。

    而在《中國醫院製劑規範》和《北京市醫療單位製劑規程》之外的醫療機構製劑,由醫療機構按該辦法自行核定價格,並將核定的價格按中藥製劑抄送北京中醫藥學會,化學製劑抄送北京藥學會,由北京中醫藥學會和北京藥學會定期匯總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由於自配製劑品類繁多,新的“管理辦法”特別強調,醫療機構同一種藥物製劑,不同劑型、規格和包裝之間的價格保持合理的比價關係。另外,對於通用名稱與已上市藥品相同的政府定價製劑,其最高零售價格應按不高於已上市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制定。

    鏈結

    最高零售價計算辦法

    《北京市定價藥品目錄》內的製劑的最高零售價格由製造成本加不超過5%的製造成本利潤率制定;委託藥品生産企業配製的,應包括稅金。計算公式為:

    最高零售價格=製造成本×(1+製造成本利潤率)

    製造成本=材料費+包裝費+綜合費用  

 
 
 相關鏈結
· 北京啟用31個固定治超站 全面開展超限超載治理
· 北京江蘇等六省市將試點司法鑒定機構的認證認可
· 北京奧林匹克中心區“十一”期間對外開放
· 國家電監會系統圓滿完成北京奧運會宣傳工作任務
· 2008年"十一"黃金周北京遊客量將達到700萬人次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