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全省實施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公告
粵府【2008】70號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07]35號)的規定和要求,我省經濟普查即將全面啟動。現公告如下:
一、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通過普查進一步摸清我省第二、第三産業的發展狀況,為研究制訂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作出重大經濟決策提供翔實的基礎數據和依據。
二、普查對象為我省境內從事第二、第三産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産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三、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08年12月31日24時,普查時期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10月至12月進行單位清查和個體經營戶普查。2009年1月至3月進行普查登記,法人和産業活動單位填報普查表。
四、普查登記實行在地統計原則。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將佩戴經濟普查機構統一製作的普查證件執行普查登記公務。所有普查對象都應依法接受登記、普查,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違者將依法予以處罰。
五、全省各地經濟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經濟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經濟普查的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
六、經濟普查中如有虛假行為,請向省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
舉報電話:020-83134032
傳真:020-83331847
電子郵箱:
gdjjpc__gd@stats.gov.cn
特此公告。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