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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發文規範和嚴格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09日   來源:環境保護部網站

    環境保護部近日印發了關於《“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通知指出為進一步規範和嚴格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的創建工作,細化和提高各考核指標,指導環境保護模範城市成為積極推進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模範,環境保護部組織修訂了“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修訂)》自2010年1月1日起實行。

    修訂後的創模指標體系從原來的30項加兩項參考指標,調整為26項考核指標。其中基本條件3項、社會經濟4項、環境質量5項、環境建設8項、環境管理6項,大多數項指標直接有利於推動節能減排工作,充分體現環保模範城市應是節能減排工作的排頭兵。“城考”在省內先進是創模的基本條件之一,“城考”的16項指標全部涵蓋在模範城市指標中,體現“城考”與創模工作的有機銜接。

    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有關負責人指出,《“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環辦〔2006〕40號)于2006年月3月印發、2007年1月1日開始執行,根據2008年1月全國環保廳局長會議提出“要抓緊完善指標體系,淡化GDP指標,強化環境指標,突出污染減排實效,統籌城鄉和區域環境保護,加大農村環境保護考核力度,全面反映環境質量,讓模範城市成為全國節能減排的標兵”的精神,環境保護部組織專家深入調研,多次召開研討會,總結創模經驗,對《“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考核指標及其實施細則》進一步進行了研究修訂。

    為保持創模工作的延續性,此次調整是在保持“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指標體系總體不變的前提下,結合出現的新問題,對其中一些關鍵性的指標進行適當調整,加嚴要求,進一步突出國家環保模範城市的先進性和品牌效應。指標體系緊緊圍繞落實國務院《決定》“突出一個重點,抓好兩大體系,落實3項制度和處理6個關係”。指標設置緊扣環保重點工作,更加突出在污染減排、飲用水源地保護、空氣質量改善、依法管理等方面發揮更大的示範帶頭作用。

    這位負責人介紹説,此次調整嚴格遵循以下原則:一是淡化GDP指標;二是更加突出污染減排;三是強化環境質量指標,進一步提高對水和空氣環境質量的要求,全面反映環境質量;四是擴大考核範圍,強調統籌城鄉和區域環境保護;五是定量與定性考核相結合,強調依法管理;六是整合部分指標,增加指標的可操作性。

    這位負責人指出,已獲得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稱號和正在開展創模工作的城市,應當按照新考核指標要求,立足本市實際,及早準備,真抓實幹,穩步推進創模各項工作,為推進城市可持續發展做出更大貢獻。模範城市和創模城市應爭當“三個模範”即: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推進污染減排工作的模範;嚴格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章和技術規範的模範;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模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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