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政府批准公佈了《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辦法(試行)》,《家庭收入核算辦法》的出臺,為科學合理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對象的家庭收入,規範核算行為,做到應保盡保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政策依據。
《辦法》規定了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和不計收入的項目。計入收入的項目: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及其他勞動所得;養老金、基本生活費、遺屬撫恤金、精簡退職職工定期定量救濟金、失業保險金、商業保險金;從政府或企事業單位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從事工商經營服務活動和農業生産所取得的收入,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入;財産租賃、轉讓或變賣收入,投資收入,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紅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繼承的遺産和接收的贈與收入;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優撫對象領取的各類撫恤金、補助費、護理費、保健金及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義務兵退伍安置費;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因公(工)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公(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及死亡後的一次性撫恤費;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補助、困難補助等;獨生子女費、計劃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城鄉醫療救助金,以及政府和社會組織給予的臨時性救助財物;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不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同時,《辦法》還規定了家庭資産狀況、消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能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體包括:3年內修建自有住房、購買商品房(不含因災重建、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拆遷房屋)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家庭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築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標準3倍的;申請對象家庭月水電燃料費、通訊費或物業管理服務費分別佔住所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定比例以上的。具體比例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半年內家庭購買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費用為當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倍(含)以上的;家庭擁有或使用機動車輛、船舶、工程機械(殘疾人代步車除外)及擁有大型農機具的;家庭成員中有擇校就讀、出國留學的;雇用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有證券投資或其他較大金額交易行為的;放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費及其他合法收入的;對舉報或質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