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保障局工資處負責人11月4日做客北京城市管理廣播時介紹,《勞動合同法》實施11個月以來,北京市勞動合同簽訂率不斷提高,目前已達到96%,續訂率達93.9%。此外,1年期以下合同的簽訂率下降了30%,3年以上和無固定期合同的簽訂率也有明顯提高。
北京市勞動保障局工資處柏瀾表示,9月18日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勞動合同訂立、解除和終止方面的具體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使勞動合同法更具可操作性。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13種情形和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14種情形,實際上條例的出臺正是從操作性、協調性上對新勞動法進行了補充。此前,用人單位擔心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等於鐵飯碗、用人成本提高等問題都是對勞動法的一種片面認識。
在2008年出臺的《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然而由於一些市民和用人單位認為這條規定應從新勞動法生效之日起計算,即從2008年1月1日計算。針對此問題,柏瀾表示,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了連續工作滿十年應當從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此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還規定了工齡連續計算的另一種情形,即如果勞動者非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將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