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汶川地震災區道路運輸生産自救、恢復重建,根據《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四川省交通廳制定支持汶川地震災區道路運輸恢復重建交通規費扶持政策。
一、對車籍屬於汶川、北川、青川、綿竹、什邡、都江堰、平武、安縣、江油、彭州、茂縣、理縣、黑水、松潘、小金、漢源、崇州、劍閣等18個重災縣(市)的農村客運車輛,免徵2008年5月至12月的公路養路費、公路客運附加費;
二、對經營線路有一端屬於上述18個重災縣(市)的縣際、市際客運班車,免徵2008年5月至7月的公路養路費、公路客運附加費。從2008年8月起,按原交通規費包繳比例計徵公路養路費、公路客運附加費;
三、對符合省交通廳川交函〔2008〕562號文有關客運附加費優惠範圍的旅遊客運車輛,免徵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的公路養路費;
四、對因地震道路中斷經批准繞行或分段運行的公路客運班車,免徵2008年5月至12月的公路養路費、公路客運附加費;因地震道路中斷無法開行的公路客運班線車輛,允許辦理報停手續,並免徵停運期間的公路養路費、公路客運附加費;
五、對車籍屬於上述18個重災縣(市)的貨運車輛,免徵2008年5月至7月的公路養路費、公路貨運附加費,自2008年8月起按原交通規費徵費比例計徵公路養路費、公路貨運附加費;
六、對符合上述交通規費扶持範圍的公路客、貨運車輛,車主已經繳納了2008年5月及以後交通規費的,其多繳納的部分,准予其抵扣或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