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于2008年9月19日正式發佈《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後,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城鎮體系、農村建設、城鄉住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産力佈局和産業調整、市場服務體系、防災減災、生態修復和土地利用規劃等10個專項規劃已全部印發實施。
災後恢復重建專項規劃根據《國家汶川地震災後重建規劃工作方案》的總體部署,按照《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做好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的明確要求,由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災後重建規劃組組織中央相關部門與受災省人民政府共同編制完成。
災後恢復重建專項規劃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統籌兼顧、科學重建的原則,以災害範圍評估、災害損失評估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為基礎,綜合考慮了恢復重建需要和推進工業化、城鎮化、新農村建設、主體功能區建設、産業結構優化升級,重點對規劃區內城鎮和鄉村的佈局、住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農業生産設施建設、工業生産設施建設、防災減災和生態環境以及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産保護、土地整理和復墾等做出了安排,明確了建設用地規模,提出了相關領域的恢復重建項目。專項規劃的全面編制完成,使總體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得以分解和落實,為受災省實施災後恢復重建提供了規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