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衛 生 部
公 告
2008年 第2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穀類食品中香料使用規定》,現予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穀類食品中香料使用規定
二○○八年九月九日
附件
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穀類食品中香料使用規定
為保護嬰幼兒身體健康,進一步規範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穀類食品中香料使用,現規定如下:
一、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蘭素、乙基香蘭素和香莢蘭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別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産需要適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計,生産企業應按照衝調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嬰幼兒穀類食品(嬰幼兒配方谷粉除外)中可以使用香蘭素,最大使用量為每7mg /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計,生産企業應按照衝調比例折算成穀類食品中的使用量。
三、凡適用範圍涵蓋0至6個月嬰幼兒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四、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施。2009年9月1日之前,按照以往《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07)使用上述香料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穀類食品可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