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部長陳雷簽署第35、36號部令,分別發佈了《三峽水庫調度和庫區水資源與河道管理辦法》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三峽水庫是長江流域防洪控制性骨幹工程,在保障流域綜合治理開發,實現流域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處於關鍵地位,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三峽工程由建設期逐步過渡到運行管理期,三峽水庫各種資源開發利用活動日趨頻繁,有關水庫管理的問題也逐漸增多。為落實法律、行政法規賦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加強三峽水庫管理,水利部制定了《三峽水庫調度和庫區水資源與河道管理辦法》。該辦法對三峽水庫調度、庫區水資源管理、庫區河道管理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該辦法的出臺,對於加強三峽水庫的科學管理,進一步健全水資源管理體制,確保長江流域防洪安全,促進全國水資源配置戰略目標的實現,保障長江流域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具有重要意義。
工程質量檢測是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在工程建設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水利部2000年頒布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建管〔2000〕2號),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對於規範和推動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此次修訂,主要是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認定”這一行政許可項目規定了具體的實施條件,並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進行了規範。該規定的修訂出臺,對於加強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行為,保障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