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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聞出版總署清理廢止31件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27日   來源:新聞出版總署

    2008年11月24日,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簽發第39號總署令,決定廢止新聞出版總署此前發佈的31件規範性文件。

    促進法規建設 適應科學發展新要求

    新聞出版總署此次清理規範性文件是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背景下開展的,是總署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重要成果之一。

    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本身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總署于2003年以總署第21號令廢止了70件規章、規範性文件;于2004年以總署第25號令廢止了103件規章、規範性文件;國家版權局于2003年以版權局第4號令廢止了27件規章、規範性文件;2004年還結合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進行了專項清理工作。經過這幾次集中清理、廢止,一些明顯不適應新聞出版業發展狀況的文件被廢止。2007年開始,總署啟動了第三批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廢止工作,對截至2007年總署發佈的幾百件文件開始進行清理。

    2008年,柳斌傑同志在總署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動員大會上要求,“在系統清理現有制度規定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建立健全推動科學發展的政策法規體系,建立健全符合科學發展要求的規章制度,努力形成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長效機制。”

    為此,總署決定由法規司牽頭,組織各司對總署發佈的規章、規範性文件重新清理。要求各司對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逐一審核確認規章、規範性文件是否符合科學發展的要求,是否需要修改或廢止。因此,此次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既是以往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延續,又是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既是長期工作,又有新的要求。該項工作比較複雜,工作量大,有些文件需要進一步調研討論後才能廢止或修改,還有些聯合發文的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因此,總署將結合科學發展觀活動的開展,邊調研邊整改,分批開展此項工作,逐批公佈清理廢止的文件。

    廢止文件 深入推進體制改革

    總署在研究確定本次廢止的文件時,特別針對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下決心列入了幾件以往在管理上比較重要但目前看存在一定問題的文件。這幾個文件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出版社的業務範圍、專業分工問題。長期以來,總署對出版社的管理中都有業務範圍、專業分工的要求,這些要求中,有的是為保證特定種類圖書的出版質量所必需的,比如對辭書、地圖、中小學教材等類別的圖書,要堅持一定的資質準入;有的業務範圍則明顯含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如規定城市出版社只能出版為本地區經濟發展服務的圖書,不能擴大出書範圍辦成綜合性出版社,再如對科技出版社和其他專業社業務範圍的行政劃分等。

    這些限制性規定不利於各出版社形成平等的市場主體,影響出版發行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經總署認真研究,決定對與此相關的兩個文件予以廢止,分別為《新聞出版署關於調整科技出版社出書範圍的通知》、《關於進一步明確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出版社出書範圍的通知》。按照總署今年頒布實施的《圖書出版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出版辭書、地圖、中小學教科書等特定類別的圖書繼續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出版單位須按照總署批准的業務範圍出版;而對於其他因地區、行業、部門等因素所導致的專業分工、業務範圍的限制,將逐步取消。

    二是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問題。目前,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管理主要依據總署1998年頒布實施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2004年,為防止報刊治理整頓後一些單位以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形式繼續出版,總署發出了《關於開展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出報刊〔2004〕18號),該通知在《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對內資的審批提出了更加嚴格的限制條件,如規定“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縣級以下(含縣級)單位不得辦連續性內部資料出版物”。該通知下發後,使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審批條件更具有可操作性,方便管理部門執行,對於防止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氾濫起到了一定作用。

    在此次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總署研究認為,總署2004年以專項治理通知的形式規定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審批條件,是不太妥當的;此外,一些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為滿足本單位內部指導工作、交流信息的需求,申請印刷一些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一概不予批准也不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因此,總署決定廢止《關於開展連續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當然,廢止該通知並不意味著任何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申請都會得到批准,管理部門還要依據《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嚴格把關。

    總署此次廢止的其他文件,有的是適應特定歷史情況提出的管理要求,從現實情況看早已無管理的必要,如《關於加強掛曆、年畫、年曆畫管理的緊急通知》等3個與掛曆、年曆有關的文件,再如《關於專項報送長篇小説出版情況和樣書的通知》;有的是制度出臺時缺乏嚴密論證,實踐中難以落實的文件,如《關於對新辦期刊實行試辦期制度的通知》,因缺乏法規依據,也缺乏相關配套制度,文件頒布後難以落實;有的已通過制定新的規章、文件改變了管理方式,原文件無繼續存在的意義,如《關於報紙臨時增版、增期的規定》、《新聞出版署書刊印刷優質産品條件(試行)》等。

    區別對待 再接再厲促科學發展

    此次公佈廢止的31個文件是總署在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清理廢止的第一批規範性文件,總署還將組織各司繼續開展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對於下一步文件清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總署將採用三種處理方式分別解決。

    一是規範性文件整體不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繼續提出文件廢止的建議。工作中,我們特別注意的是,不僅要廢止那些已長期不適用的文件,對那些還在適用但不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也要堅決廢止。

    二是規章或重要的規範性文件整體上需要修訂並可在一兩年內完成的,提出修改的建議,納入總署明年的立法工作計劃。

    三是規章短期內不具備整體修改的條件,但其中的個別條款不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亟待修訂的,僅對該條款進行修改,以總署令的形式一併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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