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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促進開放條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28日   來源:重慶市人民政府

    近日,全國首個促進開放的地方性法規——《重慶市促進開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該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該條例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首次將開放工作允許試錯、區縣政府開放政策要評估等內容寫進了條例。 一是妨礙開放工作,公民有權投訴。條例中的開放,主要是實行面向世界、內外結合,經濟領域為主、社會環境配套的開放,從而吸引和集聚國內外先進要素,培育先進生産力,建設內陸開放高地。條例規定,鼓勵和倡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開放中創新、創業。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受開放成果的權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舉報和投訴妨礙開放的行為。 

    二是評估開放政策,納入政府考核。條例規定,市、區縣政府應當將地區開放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劃,各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開放工作將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體系。市、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研究和借鑒其他地區開放政策和經驗,建立開放政策評估制度。另外,市、區縣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所作的工作報告,應當包括開放工作情況。

    三是開放允許試錯,鼓勵改革試驗。條例規定,市政府可以就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市場監管、土地流轉、財政金融和社會管理的功能事項進行改革式試驗。北部新區在土地、金融、財稅、經濟管理等促進開放方面享有先行先試權。國家機關、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在開放工作中發生失誤,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了一定損失,但符合三個條件,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這三個條件包括工作措施的制定和實施程序符合有關規定、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謀取利益、未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是失信招商承諾,政府將依法擔責。條例規定,市、區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招商引資政策對投資者承諾的重大事項,可以書面形式約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兌現承諾的,將依法承擔責任。對於投資者關於投資及其有關事項的訴求,由市、區縣政府確定的部門或機構進行協調,並在十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部門或機構無法協調的,由部門或者機構提請人民政府協調,並在十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五是行政許可都應該公開,方便辦事人查詢。條例規定,實行行政許可公開制度。所有行政許可事項,都應該在有關部門網站、許可中心窗口或許可部門辦公場所公示,行政許可結果應當方便當事人查詢。簡化辦事程序,推行集中許可、並聯許可等許可方式。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許可決定,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根據規定,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以及執行政府定價和政策指導價格的經營單位,都必須在單位網站和收費場所公佈收費項目、標準、範圍和依據。

    六是規範行政執法,防裁量權過大。條例規定,為了防止自由裁量權過大,市政府將組織行政執法機關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進行規範和細化。行政執法應當注重教育,不得以罰代教。對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當事人,應當以教育為主,不予行政處罰,並幫助當事人規範行為。行政執法機關必須規範行政檢查,避免隨意執法和重復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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