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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農業部聯合公告防止泰國禽流感傳入我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4日   來源:質檢總局網站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聯合公告
2008年第127號

    2008年11月10日,泰國農業與合作部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通報,2008年10月27日,泰國素可泰府(SUKHOTHAI)發生1起H5N1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泰國輸入禽類及其産品,停止簽發從泰國進口禽類及其産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對2008年10月27日(含10月27日)後啟運的來自泰國的禽類及其産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對2008年10月27日前啟運的來自泰國的禽類及其産品,經禽流感檢測合格後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泰國的禽類及其産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如發現有來自泰國的禽類及其産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禽類,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來自泰國的非法入境禽類及其産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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