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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佈關於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4日   來源:財政部

關於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社[2008]2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及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資金安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促進就業的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資金使用範圍。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特定就業政策補助、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

    各地確需增加新的支出項目的,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三、中央財政補助。對各地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特定就業政策補助,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並對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給予重點支持。中央財政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與各地就業狀況、地方財政投入(包括公共就業服務保障情況)、就業工作績效等因素挂鉤,補助資金實行年初和年中分兩次撥付、年度全面考評、全年重點跟蹤檢查的辦法。中央財政對符合條件的小額擔保貸款按規定據實貼息。

    四、預算管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預算編制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就業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就業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的,要按照國家預算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資金申請及支付管理。

    (一)職業介紹補貼。職業仲介機構可按經其就業服務後實際就業的登記失業人員人數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職業仲介機構在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按每位符合免費服務條件的人員每年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計算,不得重復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資金申請材料應附:經職業仲介機構就業服務後已實現就業的登記失業人員名單、接受就業服務的本人簽名及《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複印件、勞動合同等就業證明材料複印件、職業仲介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按規定將資金支付到職業仲介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對納入財政補助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其享受財政補助編制內實有人數,並結合考慮其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工作量,安排人員經費、工作經費(含設備購置、修繕、基本建設等支出)和項目經費,上述經費由同級財政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包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上繳財政的服務收費收入)。對未納入財政補助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暫按職業仲介機構申領職業介紹補貼的規定申請職業介紹補貼。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享受職業介紹補貼政策的執行期限不超過2011年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免費就業服務的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統一、規範和效能的原則,整合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資産、人員、服務和信息等資源,合理佈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職業介紹補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二)職業培訓補貼。登記失業人員、進城求職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的,根據其參加培訓和就業狀況,可向職業培訓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不得重復申請。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培訓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登記失業人員、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培訓後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可憑藉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直接將補貼資金支付給申請者本人。對用人單位吸納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並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用人單位組織到職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的,對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職業培訓補貼。用人單位憑藉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由財政部門將資金直接撥入用人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並同時將資金支付情況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進城求職農村勞動者中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可採取由職業培訓機構代為申請的辦法,職業培訓機構代為申請必須與申請人簽訂代為申請協議書。職業培訓機構憑藉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材料,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由財政部門將資金直接撥入職業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並同時將資金支付情況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材料應附:本人《居民身份證》、登記證等複印件、職業培訓合格證書(職業技能資格證書)或勞動合同複印件等培訓或就業證明等材料、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對用人單位集中申請的,申請材料還應附培訓人員名單、勞動合同複印件等。對職業培訓機構代為申請的,申請材料還應附培訓人員名單、代為申請協議等。

    各地要根據培訓專業(工種),合理確定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對登記失業人員、進城求職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後,取得職業培訓合格證書(職業技能資格證書),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的,按最高不超過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對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對用人單位組織到職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並取得職業培訓合格證書(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培訓費用的50%。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社會各級各類職業培訓機構,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承擔培訓任務的職業培訓機構。要建立職業培訓機構動態管理機制和退出機制,加強對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三)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的辦法。就業困難人員是指由省級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二條確定的人員。

    1.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各類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以及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企業(單位)應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在申報繳費時應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每季度終了後,按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材料應附: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登記證複印件、勞動合同等就業證明材料複印件、社會保險徵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企業(單位)為這部分人員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按規定將資金支付到企業(單位)銀行賬戶。

    2.對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具體補貼標準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各地要加強對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審核管理。

    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後,要向街道(社區)申報就業。靈活就業人員應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每季度終了後,按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材料應附:由本人簽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蓋章確認的、註明具體從事靈活就業的單位、崗位、地址等內容的相關證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登記證複印件、社會保險徵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單據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按規定將資金支付給申請者本人。

    (四)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有關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按財政部、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五)公益性崗位補貼。對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單位,按其實際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人數給予適當額度的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單位,可按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申請材料應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登記證複印件、上季度為這部分人員發放工資的明細賬(單)、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按規定將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公益性崗位補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六)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就業困難人員、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可向職業技能鑒定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資金申請材料應附:本人《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登記證複印件、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按規定將資金支付給申請者本人。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七)特定就業政策補助。現行特定就業政策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各級人民政府對國有困難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給予的經濟補償金補助和為國有困難企業“4050”下崗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給予補助的政策。其中經濟補償金補助政策執行到2008年底,社會保險費補助政策的執行期限不超過2011年底。地方國有困難企業享受特定就業政策的具體辦法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中央困難企業享受特定就業政策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八)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縣級以上財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對下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用於加強其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方面的支出(具體包括計算機及網絡硬體、軟體購置,以及開發應用支出)給予必要支持。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作為就業專項資金的組成部分,必須單獨安排,單獨核算,單獨管理,不得與其他就業專項資金相互調劑使用。2008年各級財政用於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的支出,列入《2008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第2080701項“勞動力市場建設”科目。2009年開始,各級財政用於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的支出列入《2009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第2080701項“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科目。以後年度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如有修改,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的支出相應列入每年修改後的科目中。

    各地應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資源信息網絡系統,實現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信息聯網,為求職者、用人單位等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要以此加強對各級各類職業培訓、職業仲介、公共就業服務等機構、用人單位和享受政府就業扶持政策人員就業狀況的監督管理,杜絕各種弄虛作假行為的發生。

    上述各項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國家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決算管理。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年度終了後,要認真做好就業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並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就業專項資金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和説明,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説明要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報送及時。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將審核匯總後的就業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及時報送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

    就業專項資金年度終了如有結余,需詳細説明原因,經財政部門批准後,按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七、賬戶管理。各地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將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及時轉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按具體用途進行分賬核算。

    八、監督管理。就業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序使用,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應由部門預算安排的支出,嚴禁用於或變相用於房屋建築物購建、交通工具購置等各項基本建設支出。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加強財政管理和監督,建立和完善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績效評估機制,努力提高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要以建立和完善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各項就業專項資金髮放臺賬為重點,進一步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通過建立享受各項補貼補助政策人員、單位的基礎信息和數據系統,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每年年中,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本地上年度各項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包括享受補助的單位名稱、享受補助的人數、具體補助數額等),並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有虛報、套取、私分、挪用各種補貼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審核不嚴,違規操作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時掌握和通報有關情況,定期向上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就業人數、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等有關情況,定期對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共同研究解決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實際問題。

    九、《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規定的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政策繼續執行,審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其所涉及的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管理事宜,按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可根據本通知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十一、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財政部 勞動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6]1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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