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為支持旅行社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等國內外重大因素造成的經營困難,國家旅遊局日前下發了《關於暫退部分保證金支持旅行社度過金融危機衝擊難關的緊急通知》,通知決定,向旅行社暫退部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簡稱保證金)。
通知指出,本次暫退範圍為全國所有全額交納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因汶川大地震災害等已經暫退到本次規定比例的不再核退。被法院凍結的旅行社保證金不在此次暫退範圍之內。鋻於我國地域和旅行社類別的差異性,旅行社暫退保證金的比例定為50%--70%,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本地域的退還比例。國家旅遊局負責管理的旅行社保證金退還比例為70%。
通知要求,暫退給旅行社的保證金週轉使用期限暫定為二年,即至2010年12月31日。要求在2009年1月底前暫退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