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氣象局局長鄭國光簽署中國氣象局第18號令,頒布實施《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作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配套的部門規章,進一步細化了氣候可行性論證法律制度,著力規範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避免或者減輕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受氣象災害、氣候變化的影響,或者可能對局地氣候産生的影響,對於強化氣象防災減災和應對氣候變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08年年初,中國氣象局開始了《辦法》的制定工作,組織起草形成初稿,組織多次專家討論、修改,並徵求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6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北京等16個省(區、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及氣象部門的修改意見。期間,起草小組赴江蘇進行立法調研,聽取當地建設、規劃、交通、氣象等領域專家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多次修改後,由中國氣象局局務會審議通過後正式頒布實施。
《辦法》共22條,分別對立法目的和依據,氣候可行性論證的範圍、內容、程序、資料匯交,論證結果與建設項目審批的銜接,涉外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管理、法律責任和施行日期等作出了規定。 (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