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綜合改革中,鄉鎮機構改革是重頭戲,而難點是人員分流。為推動這一改革,海南省政府出臺《海南省鄉鎮機構改革工作方案》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我省鄉鎮農口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和社保等問題的通知》,對人員分流及補償進行説明和配套。《方案》指出,鄉鎮事業站所整合後,現有人員只出不進,實行自然減員逐步消化。其他條件成熟的服務性機構可改制為經濟實體或仲介服務組織,由鄉鎮政府通過項目招標、簽訂合同、政府採購等方式向其購買服務,將財政撥款逐步由“養人”為主向“養事”為主轉變。鄉鎮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一律由省一級實行總量控制管理,市縣級在總量內調劑使用,確保5年內鄉鎮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逐步推行“實名制管理”和“進人控編通知單”等管理辦法。鄉鎮一律不得超編進人,堅持凡進必考的原則招錄新進人員。
對於鄉鎮農口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和人員分流,《通知》指出,未聘用人員通過下列途徑予以分流:
一是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足額補交單位和個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後,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二是優化人員結構,嚴格控制工勤人員數量,對超編人員在支付經濟補償後提前解除勞動關係,分流出中心。
海南省財政將參照有關規定,對解除勞動關係人員所在市縣按每人補助3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經費由市縣統籌安排用於人員分流相關經費。
鄉鎮農口事業單位拖欠社保繳費問題由各市縣政府負責解決,海南省財政給予拖欠養老金保險5000萬元轉移支付,海南省平均補助水平達72%,缺口部分由各市縣政府負責統一補足,不得挂賬,今後杜絕發生新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