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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通知做好貫徹實施《企業國有資産法》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11日   來源:國資委網站

國資委認真組織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頒布以後,國務院國資委立足於依法加強國有資産監管,積極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各項工作,將該法的學習和宣傳工作作為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一項具體任務,認真組織該法的學習活動,為該法在國資委系統和中央企業的貫徹落實做好充分準備。

    為提高全委幹部對本法的認識,委內有關部門通過網絡等方式發佈法律條文,各廳局在日常工作中自覺學習了解本法的相關規定,掌握法律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委領導擬於近期以專題講座方式對全委幹部職工進行宣講。

    為了方便社會各界,尤其是國資委系統和中央企業的領導、幹部和職工系統、完整、準確的學習和理解該法的有關內容,國務院國資委組織直接參與該法制定的委內部分專家,與全國人大法工委一起精心組織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釋義》,國務院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同志為該書作序,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同志和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安健同志擔任主編。榮融主任在序言中指出,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産法》),通過法制建設鞏固已有改革成果,運用法律手段進一步推進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是新時期完善各類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和制度的必然要求。《企業國有資産法》的頒布,標誌著我國企業國有資産立法工作又邁出了重要一步,對於完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國務院國資委向中央企業專門印發了《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強調了貫徹落實《企業國有資産法》的重要意義,要求各中央企業抓好對法律的學習宣傳,按照法律要求著力加強各項制度建設,依法決策,通過貫徹落實該法的有關要求,維護好國有資産出資人和國家出資企業的利益。

    國務院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和國資委系統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國資委、各中央企業都要將《企業國有資産法》的學習宣傳作為“五五”普法的重要內容,採取多種形式,選好輔導材料,抓好該法對各級領導幹部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普及,在工作中貫徹落實好該法的有關規定。

    在國務院國資委的積極推動下,全國國資委系統和中央企業正逐步將《企業國有資産法》的學習貫徹工作推向深入,開展各項制度的清理工作,為該法的全面實施做好準備工作。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國資發法規[2008]194號

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産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現就貫徹實施《企業國有資産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深刻認識貫徹實施《企業國有資産法》的意義

    《企業國有資産法》是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對於完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貫徹實施《企業國有資産法》,是堅持我國基本經濟制度,促進國有經濟繁榮發展的需要。我國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包括國有經濟在內的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經濟基礎。《憲法》第7條明確規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基本經濟制度不斷完善,國有經濟不斷發展壯大,為國家富強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發揮了巨大作用,積累了數量巨大的企業國有資産。《企業國有資産法》作為國有資産監管領域的基本法律,對企業國有資産的權益歸屬、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關係國有資産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及國有資産的監督等基本問題作出了規定,《企業國有資産法》的頒布和實施,必將對鞏固我國基本經濟制度,促進國有經濟繁榮産生積極影響。

    (二)貫徹實施《企業國有資産法》,是堅持改革方向,推進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黨的十六大報告在總結我國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確立了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根據黨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屆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2003年3月,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並依據國務院授權對中央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2003年5月,國務院公佈了《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行政法規的方式確定了企業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則,為企業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市(地)人民政府相繼設立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分別依照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對相關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黨的十七大報告充分肯定了五年多來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的實踐,進一步提出了“完善各類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和制度”的目標。《企業國有資産法》比較完整地反映了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取得的成果,把企業國有資産管理體制的成功做法上升為國家法律。目前,以《企業國有資産法》為龍頭,以《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為基礎,以國務院國資委制定公佈的21個行政規章和115個規範性文件為主要內容,包括各省市國資委起草制定的1800多件地方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國有資産監管法律體系基本形成,完善國有資産立法取得重大進展。認真貫徹實施《企業國有資産法》,必將進一步推進企業國有資産監管體制改革,為完善各類國有資産管理制度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貫徹實施《企業國有資産法》,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維護國有資産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需要。加快推進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是黨的十七大對國有企業改革提出的要求。實踐證明,按照黨的十六大確定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目標,各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成立以來,我國企業國有資産出資人逐步到位,企業國有資産監管制度逐步健全,各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強化企業國有資産監管,積極推進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使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進入了全新階段,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各級國有資産監管機構積極採取措施維護國有資産安全,防止國有資産流失,有效遏制了改革改制過程中企業國有資産流失現象。《企業國有資産法》吸收了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成功經驗和基本做法,對於國家出資企業管理人選任與考核、關係國有資産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等作出了進一步規定,貫徹實施《企業國有資産法》將進一步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

    二、 全面理解《企業國有資産法》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國有資産法》明確了調整對象。《企業國有資産法》明確規定其調整對象為企業國有資産,即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從企業所涉及的領域看,不僅包括工商企業,還包括金融企業。從企業組織形態上看,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等各類國家出資企業。

    (二)《企業國有資産法》確立了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體制。根據黨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企業國有資産法》對企業國有資産管理體製作出了相應規定:一是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二是明確規定了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時應當遵循的原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三是明確了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三)《企業國有資産法》明確規定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其職權和責任。《企業國有資産法》在總結國有資産監管體制改革實踐成果的基礎上,在第二章明確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並對其依法享有的職權和應承擔的責任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企業國有資産法》的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是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産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委派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大)會會議等。同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保障出資人權益,對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負責,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

    (四)《企業國有資産法》規定了國家出資企業的財産權及其對出資人的相關責任。《企業國有資産法》規定的國家出資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企業國有資産法》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動産、不動産和其他財産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産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同時,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管理,接受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出資人負責。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分配利潤。國家出資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五)《企業國有資産法》確定了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相關規則。選擇並考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管理者,是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重要職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企業國有資産法》明確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法任免或者建議任免的企業管理者的範圍,從品行、任職能力、身體狀況等方面對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任職條件和程序、履行職責的要求作出原則規定。同時,為保障和督促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履行忠實和勤勉義務,《企業國有資産法》對管理者兼職問題作出限制,規定了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考核與獎懲等內容。

    (六)《企業國有資産法》明確了涉及國有資産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企業國有資産法》立足於維護國有資産出資人權益的立場,要求國家出資企業發生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産,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産等重大事項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的權益。同時,還分別就企業改制、與關聯方交易、資産評估、國有資産轉讓等重點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對於保護國有資産出資人利益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據。

    (七)《企業國有資産法》規定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相關原則。為充分保障國有資産出資人的收益權,《企業國有資産法》要求國家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取得的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同時,還就編列預算的收支項目、預算編制方法等作出原則規定,授權國務院規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八)《企業國有資産法》強化了國有資産監督。企業國有資産屬於全民所有,強化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是保障全民利益的根本措施。《企業國有資産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和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審計機關依法對國有資産相關工作進行監督。企業國有資産狀況和國有資産監管工作還應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此外,《企業國有資産法》還對有關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相應規定,有利於法律的貫徹實施,有利於保護各方的合法利益。

    三、認真做好貫徹實施《企業國有資産法》的各項工作

    (一)立足於本企業改革與發展的實際,積極做好《企業國有資産法》的學習和宣傳工作。要將《企業國有資産法》列為本集團、本企業“五五”普法的重點學習內容,企業領導人要帶頭組織專題學習,通過專家輔導解讀、企業員工自學、開展知識競賽等各種方式,借助企業內部局域網絡、電視、電臺、報刊、宣傳活頁等各種有效手段,廣泛深入宣傳《企業國有資産法》的實質內容。在學習宣傳過程中,要結合本企業經營管理實際情況,注重分析研究企業改革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探索尋找解決方法。

    (二)依照《企業國有資産法》的規定,積極推進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國務院國資委成立以來,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效,中央企業通過建立董事會試點、整體改制上市等途徑,不斷探索創新,銳意進取,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工作持續推進,在提升經濟效益、履行社會責任方面取得了顯著成就。但應當看到,隨著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競爭日益激烈,金融危機、能源危機等因素對我國國民經濟和企業發展的影響正在逐步擴大。中央企業是市場的主體,主營業務集中在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重要基礎設施及重要自然資源領域。中央企業應當依據《企業國有資産法》、《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加快改革步伐,明確産權關係,不斷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和影響力。

    (三)依法決定企業改革與經營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維護國有資産出資人和國家出資企業的利益,嚴防國有資産流失。要嚴格遵循《企業國有資産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在企業改制、上市、合併分立、增減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産,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産等重大事項上,依法行使決策權,認真做好各項工作,落實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責任,確保國有資産出資人和國家出資企業的利益,依法維護債權人、企業職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出現國有資産流失和損害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現象,不斷鞏固和壯大國有經濟。各中央企業在貫徹實施《企業國有資産法》過程中,應當認真總結經驗,及時發現企業貫徹實施法律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積極向國務院國資委反映情況,為完善我國企業國有資産監管法律制度作出貢獻。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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