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作為國家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基地,抓住國家促進資源型城市尤其是資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機遇,加快資源型城市産業轉型、産業接續和生態恢復是當前一項十分重要而緊迫的任務。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38號)精神,促進內蒙古自治區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從根本上解決歷史積累的矛盾與問題,在對全自治區資源型城市進行深入考察調研和充分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2008年11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內政發〔2008〕110號文件正式頒布實施了《關於貫徹國務院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共由6個部分組成,詳細闡明了內蒙古自治區資源型城市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和目標,制定了培育壯大接續替代産業、深陷區治理和棚戶區改造、加強環境整治和生態保護等項工作開展的具體方法與措施,明確了政策支持手段和各地方、各部門的職責任務及工作程序。根據《實施意見》要求,將在2009年—2011年,全力開展資源型城市(地區)的界定和經濟轉型工作,幫助它們普遍建立健全資源開發補償機制和衰退産業援助機制,逐步推進産業結構優化升級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培育壯大接續替代産業,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其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