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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出臺八條稅收優惠政策 為企業減免稅30億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15日   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

    為落實廣東省中小企業工作會議精神和廣東省政府《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全力支持廣東省中小企業渡過難關,12月12日,廣東省地稅局召開全省地稅系統落實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專題會議,部署、落實扶持中小企業發展8項稅收優惠政策,覆蓋多種行業,涉及多個稅種,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重點支持中小企業産業轉型和優化升級。初步估算,這八項政策明年一年將減免企業稅收約30億元。

    據悉,為確保政策落實到位,省地稅局已成立專門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協調中小企業扶持工作,同時要求各級地稅機關以納稅人為本,樹立全方位服務理念,為納稅人提供實實在在的支持、幫助和服務。一是簡化辦稅流程,開通中小企業涉稅服務“綠色通道”,對中小企業申請的涉稅事項給予優先辦理。二是開展多形式政策宣傳、輔導,為中小企業提供詳細辦稅指引,認真聽取中小企業的意見和建議。三是樹立全方位服務理念,為中小企業提供及時、便捷、優質的納稅服務。另外,各市、縣區局也將層層成立落實優惠政策工作領導小組,層層抓落實,以實際行動幫助中小企業落實中央省委和省政府的決策渡過難關,促進我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八條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納入全國試點範圍的非營利性的中小企業擔保、再擔保機構按照其機構所在地地市級(含)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諮詢培訓等收入),自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三年內免徵營業稅。

    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

    三、對中小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中小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對中小企業為開發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50%攤銷。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小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對中小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一律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六、中小企業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

    七、對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給予減徵或免徵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八、對按期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延期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緩繳期間免予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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