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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法制辦就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草案)徵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16日   來源:雲南省人民政府網站

關於公開徵求《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草案)》意見的公告

    為了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發揚民主,了解民意,集中民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規定,現將《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上網公佈,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請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于2008年12月25日前以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反饋雲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地址:雲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昆明市華山南路135號)

    郵箱:mrsliuchun@sina.com

    電話:0871—3620712(傳真) 3619060

    郵編:650021

    聯絡人:經濟立法處 劉純

    雲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草案)
(公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和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經濟、建設、水利、交通、鐵路、信息産業、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招標投標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標投標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其他行業投標人進入本地區、本行業市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侵犯招標人招標投標活動的自主權。

    第二章 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

    第五條 下列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符合國家和規定的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各級財政資金或者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政府融資投入的項目;

    (四)國有資産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 煤炭、焦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 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重要礦産資源的開發項目;

    (四)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項目;

    (五)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六)城市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基礎設施項目;

    (七)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八)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七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燃氣、園林、綠化、路燈照明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社會福利、體育、旅遊等項目;

    (三)公共建築、工業與民用建築;

    (四)政府組織或者資助的重大科研項目。

    (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八條 本條例第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從本省實際出發需要作補充規定的,由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項目不招標,應當提出不招標的理由,經項目審核部門批准;項目審核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批;屬於本省重點項目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招標和投標

    第十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投資項目,項目法人應當將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報送項目審核部門核準。項目審核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同時將核準文件抄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招標人應當按照經核準的招標內容組織招標,確實需要改變已核準的招標內容的,應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核部門批准,可以邀請招標;項目審核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批: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技術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二)項目的技術性、專業性較強,或者環境、資源條件特殊,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採用公開招標,將影響項目實施時機的;

    (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國家重點項目邀請招標,應當經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批准;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邀請招標,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省發展改革部門批准;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邀請招標,由州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實後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有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並具有相應資質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上發佈招標公告。

    在兩家以上媒體發佈同一項目招標公告的,公告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符合下列條件,可以自行招標:

    (一) 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 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 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四) 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五) 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項目法人應當在申報核準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時,一併報送符合前款規定的相關書面材料。

    第十四條 招標人委託招標的,應當委託具備法定資質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並與其簽訂書面委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通過比選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五條 招標人不得對招標代理機構提出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不得與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守自願平等原則為招標活動提供服務,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收費,不得強制招標投標人接受服務。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以行業、地區的準入條件或者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招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需要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資信等情況進行審查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等文件中載明,並明確相應的審查標準和方法。

    除BOT、BOOT、BOO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外,其他項目一律不得以帶資、墊資承包建設項目作為招投標條件。

    第十七條 需要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過80萬元。其中,施工招標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勘察、設計招標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第十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公告規定的投標人報名時間,自招標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招標文件出售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施工、設備招標鼓勵推行合理低價中標和無標底招標。實行無標底招標的應當採用攔標價作為最高限價。確實需要採用有標底招標的,標底及標底的編制過程應當保密,開標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者報審標底,干預其確定標底。

    第二十條 凡具備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設備及材料供應、監理單位,均可申請參加與其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以他人名義參加投標。下列行為屬於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後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

    (一)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投標文件內容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更改投標文件;

    (二)向投標人洩露標底;

    (三)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或中標後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四)預先內定中標人;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三條 開標、評標活動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接受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

    開標採取公開開標,應噹噹眾啟封投標文件及補充函件,確認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宣讀投標人報價或者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設有標底的應噹噹場啟封,公佈標底。

    第二十五條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存檔。開標記錄應當如實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規模、範圍等基本情況;

    (二)開標時間和地點;

    (三)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四)投標人的名稱及其投標報價;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

    開標記錄由主持人、投標人、記錄員及有關監督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四)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因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向招標人提出回避申請。招標人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更換。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以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鼓勵推行綜合評估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在宣佈評標結果前不得透露評標活動的任何情況。

    評標委員會獨立評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活動。

    第二十八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或者明顯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作為廢標處理;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該投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一)合格的投標人不足3個,沒有達到預期競爭能力的;

    (二)所有投標人均沒有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第三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重新進行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不足三個,或者所有投標人均沒有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後,可以對已有的合格投標人進行擇優選擇確定中標人,不再進行招標。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包括投標情況、廢標處理和否決投票情況説明、合格的投標情況、評審方法和標準、評審報價或者評分比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列順序、需要澄清或者説明的其他情況。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報告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方式闡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拒絕簽字且不闡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報告,並由評標委員會作出書面説明並存檔。

    第三十二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接到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之日起15日內,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1至3名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應當按照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序確定中標人。排名在前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或者中標被依法確認無效的,招標人可以確定下一名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將中標結果在發佈招標公告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7日。公示期滿後無異議的,在3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回。

    第三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副本;

    (二)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等基本情況;

    (三)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情況;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情況;

    (五)評標報告;

    (六)中標結果。

    第五章 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的全省綜合性的評標專家庫,按照行業和地區分類設置分庫,具體組建方案和管理辦法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全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在各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設立抽取評標專家的網絡終端。

    依法必須招標的,評標專家應當從國家有關部委提供的或全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經項目審核部門批准,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三十六條 評標專家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第三十七條 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依法對投標文件獨立進行評審,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可以依法取得勞務報酬。

    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客觀、公正地評標;

    (二)成為評標委員會成員後,對評標項目保密;

    (三)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前,不得與投標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私下接觸;

    (四)不得收受招標人、投標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五)對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六)提出回避申請;

    (七)對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活動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六章 行政監督

    第三十八條 項目審核部門對規避招標和違反批准或者核準內容的招標違法行為實施監督,並受理相關投訴和舉報。

    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其他違法行為實施監督,並受理相關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在中標結果公示期內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可以依法向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或者舉報,並提供相關證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在收到投訴或舉報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依據國家規定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並將結果及時告知投訴人。

    投訴人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者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對參與招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監察。

    第四十一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監督過程中發現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項目審批或者核準、備案部門,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備案部門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四十二條 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並負責公告平臺的日常維護。

    省發展改革部門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告平臺管理方面的綜合性政策和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有權依法調取、查閱、複製相關文件和調查、核實相關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行政監督部門在查閱、複製核實相關文件和調查、核實相關情況時,有責任為被監督人保守秘密。

    第四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向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招標代理機構收取費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一)未將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報送核準的;

    (二)改變已核準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而未重新辦理核準手續的; 

    (三)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准擅自邀請招標的。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在指定的媒介上發佈招標公告,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行為的,中標結果無效,招標人可以不退回投標人交納的投標保證金,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中標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視情節輕重,提請資質認定部門對其降低資格等級、暫停或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資格認定或者超出其範圍代理招投標業務的;

    (二)通過發放招標文件謀取經濟利益或者假借招標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不按照規定收取和退還投標保證金的;

    (四)強制招標投標人接受服務的。

    第四十九條 評標專家不履行其義務的,由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對違紀違規情形嚴重的,終止其評標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招標、評標和中標無效的,發出的中標通知書無效。合同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關於評標方式和程序,導致評標無效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或者評標,重新組織招標或者評標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承擔,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對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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