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株潭城市群”綜改方案在近日獲得國務院正式批復,這是國務院批復的第二個“兩型社會”綜改試點方案。在100天前的9月10日,國務院批復了同為“兩型社會”試點的“武漢城市圈”綜改方案。
根據批復方案,“長株潭城市群”將在“資源節約利用、環境保護、産業結構優化升級、科技體制、土地管理、投融資體系、財稅、對外經濟統籌城鄉、行政管理體制”等10大重點改革領域展開綜改試驗。此外,隨同綜改方案的“湖南經濟社會發展的整體規劃”也一同獲得批復。
長株潭城市群位於湖南省東北部,包括沿湘江呈品字形分佈的長沙、株洲、湘潭三市,三市兩兩相距不足40公里,面積2.8萬平方公里,經濟總量佔到湖南全省的70%,是湖南省經濟發展的核心增長極。
環保、金融擴大自由度
在全國目前的七大綜改區內,“長株潭城市群”和“武漢城市圈”除去同屬“城市圈群”外,還同屬“兩型社會”試點綜改區,兩方在申請的綜改方案方面也頗多異曲同工之處。比如在改革試驗的核心重點建設“兩型社會”方面,兩圈(群)都進行了重點部署。
長株潭城市群在其綜改方案中提出了三項試驗:率先形成有利於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新機制,率先形成城市群發展的新模式,率先積累傳統工業化成功轉型的新經驗。
湖南方面擬定了16項量化改革指標,設想到2015年單位生産總值能耗在2006年基礎上降低40%;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別下降19.5%、24.5%;湘江流域水質保持在兩類以上。
而據國務院在9月的批復中,“武漢城市圈”獲准建立起圈域內的“環保督察中心”;建設圈域內“污染物排放交易市場”等。
兩個城市圈群都獲得了多項金融和財政方面的“配套政策”。
兩圈(群)都取得了區域性商業銀行、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組建權。
湖南方面獲准成立國有建設性投資集團,建立生態補償專項基金,國家在長株潭城市群開展生態補償試點;設立全國排污權交易市場,開始排污權交易試點;發行湘江流域綜合治理專項債券等。
長株潭還得到了發行服務“兩型”社會建設的長期債券的權力;實行長株潭城市群金融機構同城化管理,三市金融機構互設分支機構等;在財稅體制改革領域,獲准建立城市群財稅利益協調機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探索建立橫向財政轉移支付機制。
此外“長株潭”還獲准設立促進“兩型社會”建設的産業投資基金,設立湘江産業投資基金;在長株潭地區設立全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非公司制企業産權交易市場;在長株潭設立稻米、生豬、有色金屬等大宗優勢産品交割庫,並建立期貨交易所。
土地可跨區佔補平衡
體制方面,“長株潭城市群”獲准在三座城市之間,探索建立省域內城市間的耕地“佔補平衡”新機制。
曾經參與了“長株潭城市群”綜改方案前期課題的國家行政學院汪玉凱教授認為:“三座城市的發展情況各不相同,相對來講,湘潭和株洲的重工業比重更大,而長沙就有所不同,所以各城市對土地的需求都不盡相同,在三座城市間進行跨市域的‘佔補平衡’,有利於各個城市確定自己在城市群內的功能定位,使得三座城市可以作為一個‘大單元’進行考慮,在此城市群試驗後,會給全國其他地區提供示範,真正起到改革試驗、先行先試的作用。”
此前,在“武漢城市圈”的綜改方案中也有此內容,“武漢城市圈”獲准在9座城市內進行“佔補平衡”。在國家給予兩個城市圈群此項政策之前,“佔補平衡”不允許跨省、跨地級市進行。
在土地方面,“長株潭城市群”還獲准對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等湘江沿線嚴重污染地區的耕地,變更為未利用地並調整土地用途,根據建設需要逐步轉為建設用地或生態用地。如進行不動産稅試點,對閒置土地從徵收土地閒置費改為徵收不動産保有稅;根據土地利用效率對土地取得、保有和利用各環節實施差別化的土地稅收政策;試行統一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探索建立徵地協議制度。
長株潭還獲准在以下體制方面進行探索:建立長株潭城市群能源、水、礦産、森林等重要資源的統一規劃和管理體制;制定長株潭城市群規劃環評機制,強化項目佈局的區域協商機制和共同決策機制,建立長株潭城市群環保督察中心。
汪玉凱教授認為,“長株潭城市群”所包含的三座城市,是一條湘江連接的上下游關係,湘潭在株洲的下游,而長沙在更下游,三座城市在發展上相互關聯性非常大,所以必須要作為一個整體來統籌發展,而在綜改方案中提到的這些統一的環保機制和規劃,讓這一點變得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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