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要求,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和交通運輸部四部委12月25日聯合發佈通知,明確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後有關預算管理事項。主要內容為:
一是2009年1月1日取消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並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後,原通過上述收費收入安排的人員支出以及公路養護和建設、公路運輸和站場建設與養護、航道養護和水路管理及中央本級替代性等方面的支出納入一般預算管理,由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或經財政部門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二是規定成品油消費稅為中央收入。新增成品油消費稅連同由此相應增加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收入具有專項用途,不作為經常性財政收入,不計入對地方“兩稅”返還,不計入現有與支出挂鉤項目的測算基數。除由中央本級安排的替代航道養護費等支出外,其餘由中央財政通過規範的財政轉移支付方式分配給地方。
三是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額後,由此相應增加的地方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收入由國庫部門根據財政部核定的比例自動劃轉中央財政。
四是為解決交通部門在養護管理、人員安置、公路水運建設等方面支出需要,中央財政已通過資金調度方式向地方財政提前撥付了125億元。2009年起,按月向地方財政撥付資金。地方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中央財政撥付的資金及時足額撥付給相關部門和單位。
五是以前年度超繳、欠繳、漏繳的成品油消費稅,預徵2009年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超繳、欠繳、漏繳的公路養路費等六費,要按修訂後2009年預算科目辦理清退和補繳手續。
通知要求各省(區、市)財政廳(局)要按照“資金屬性不變、資金用途不變、地方預算程序不變、地方事權不變”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有關預算管理辦法,確保改革順利實施。